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及《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成经信函〔2020〕4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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