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动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 号,以下简称“《验收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东莞市2021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应按标准流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www.gdqjsc.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行开展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的,应及时报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扫描件至对应生态环境分局。本批次名单内企业应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由我局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如企业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根据《验收工作流程》要求,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可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我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相关机构信息将于今年招标完成后于我局公众网另行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资金支付,各评估验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港资企业实施标准流程自愿性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均可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补贴,补贴额度为:顾问费用最高补贴4.5万港币,节省能耗、空气污染物减排或污水减控的中高费项目补贴最高为45万港币或65万港币,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送达相关企业,并对辖区内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持续巩固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作出贡献。
附件:东莞市2021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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