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技术中心,中山监测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同时,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我局文件《中山市环境保护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环〔2016〕37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环〔2016〕53号)已不再符合国办发〔2020〕49号文的要求,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中山市环境保护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环〔2016〕37号)
2.《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环〔2016〕53号)
(联系人:李盈乐 联系电话:883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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