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各地陆续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34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和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等岗位和人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户外防疫工作者的作息时间,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二、开展健康检查,科学安排作业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组织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T/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和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置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的工间休息场所,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等通风或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严重者及时送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核查等重点工作,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相关力量配备,合理安排人员、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及时上报职业性中暑确诊和疑似病例信息。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切实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动漫、短视频、公益广告等通俗易懂、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暑降温常识、急救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