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执法〔2021〕21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29生效日期:2021-09-29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长三角地区及上海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我局组织开展本市企业2020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次环境信用评价的评价对象范围包括以下四类(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一)2020年度本市重点排污企业;

  (二)2020年度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

  (四)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它需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本次工作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暂行)》和《长三角区域环境生态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的相关要求,确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0年版)(详见附件2)。

  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以最差等级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极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进行标示。

  三、工作安排

  (一)名单核定(2021年9月)

  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核对参评企业名单,确定2020年度最终参评企业名单。

  2. 对于需要调整的参评企业名单,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名单进行核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初评和复核(2021年10月)

  1. 初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析确定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形成初评结果;并及时告知参评企业初评结果,收集参评企业反馈意见;

  2. 复核。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复核参评企业反馈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意见,并填写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

  上述工作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将附件3汇总表发至邮箱:jwang@sthj.shanghai.gov.cn。

  (三)现场核查(2021年11月)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抽取一定比例的参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四)终评(2021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会审,研究确定企业最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五)告知和公布(2021年12月底)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分别告知参评企业最终评价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相关评价结果。

  四、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和现场核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核定本区域参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除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外,纳入范围的参评企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评价。

  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协助。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联系表(详见附件4)发至邮箱:jwang@sthj.shanghai.gov.cn。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完整收集评定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四)本次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王婧 电话:021-23117421

  电子邮箱:jwang@sthj.shanghai.gov.cn

  附件:1. 上海市参评企业名单

            2.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20年版)

            3. 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汇总表

            4.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系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