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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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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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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气〔2021〕22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07生效日期:2021-10-0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碳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7日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参与当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六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组织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企业抽取比例为核查机构所承担核查企业数量的10%左右,对每家被抽取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重点检查与核实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活动的规范性、核查全过程的组织与安排的合理性、核查结论的准确性等内容。现场检查后,须对核查机构当天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七条(核查机构考评)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公开透明的核查机构考评制度,对核查机构及时开展年度工作评价。结合现场检查和复查审定的结果,通过对核查机构在整个核查活动中的工作合规情况和核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打分,对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考核记分细则)
  根据上海碳排放管理工作实际,构建《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考核记分细则》(见附表2),作为核查机构考核打分依据。

  第九条(考评方法)
  每年在核查、复查审定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核查工作评审会,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现场检查中《现场检查记录表》的相关记录,以及复查机构提供的相关复查工作记录,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根据《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考核记分细则》对核查机构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条(考评等级)
  每个机构初始总分共100分,采用扣分制累积记分。核查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为3个等级,考评等级依次为:
  (一)优良:90-100分(不含90分);
  (二)合格:80-90分(不含80分);
  (三)不合格:80分以下。
  核查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核查任务考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
  (三)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五)利用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核查招投标的必要评分项:
  (一)考评等级为优良的核查机构,在与其他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下一年度核查任务。
  (二)考评不合格的核查机构,五年内不再安排其核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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