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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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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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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固〔2021〕7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10-25生效日期:2021-10-25

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津环固〔2021〕65号)及《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我市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试点企业工作评估机制

  按照《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企业评估表》(见附件),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比对等方式,对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季度、半年及年度评估。重点评估收集网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情况;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占比情况(仅适用电池收集企业);试点企业(含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电池生产企业收集率达标情况等。评估采用百分制并分为三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结果将通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二、实行试点企业动态退出机制

  (一)试点企业为电池生产企业的退出条件

  1.收集网点年内累计3个月未收集社会源废铅蓄电池、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台账记录不实、贮存不符合要求)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取消收集网点试点资格。

  2.集中转运点下设收集网点被取消试点资格数量达到收集网点总数的50%,取消集中转运点试点资格。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

  (1)下设任一集中转运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条款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台账记录不实、贮存不符合要求、未进行管理计划备案及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2)下设任一集中转运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3)下设集中转运点均被取消试点资格;

  (4)连续两季度、半年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二)试点企业为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的退出条件

  1.收集网点年内累计3个月未收集社会源废铅蓄电池、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台账记录不实、贮存不符合要求)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取消收集网点试点资格。

  2.集中转运点年内累计3个月未收集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或下设收集网点被取消试点资格数量达到收集网点总数的50%,取消集中转运点试点资格。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

  (1)下设任一集中转运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条款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台账记录不实、贮存不符合要求、未进行管理计划备案及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下设任一集中转运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3)下设集中转运点均被取消试点资格;

  (4)连续两季度、半年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附件:《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企业评估表》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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