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原《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皖应急〔2019〕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3.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预案
6.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7.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分级
3.2 安全生产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事故分级
7.2 预警分级
7.3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省应急管理厅直管行业领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重大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
根据上级指示或市级政府请求或省应急管理厅认为有必要参与处置的直管行业领域其他事故的应对工作参照执行。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应对、属地为主,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为履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一组织本厅事故应对工作,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办公室:传达上级部署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
指挥中心:承担机关值守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组织相关处室会商,发布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信息,根据厅领导指令,宣布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办协助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承办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承担相关综合性工作。
政法处:负责事故处置相关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应对工作,对应急处置涉及的政策法规事项提出意见。
科技信息化处:协调专家和技术机构参与救援,负责本厅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技术保障。
监测减灾处: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协调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安全监管一处、安全监管二处、危化监管处(以下统称安全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调度事故单位信息、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协调调度专家参与救援等。
救援协调处:会同相关安全业务处室,对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提出建议,协助厅领导做好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保障,承办协助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
调查统计处:承担事故统计认定,依法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应科院、省宣教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宣传报道等工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管理厅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带队,有关处室、专家参加,赴现场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2.3 应急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分级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详见附件7.1。
3.2 安全生产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安全生产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详见附件7.2。
3.2.2 预警发布
省应急管理厅原则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
3.2.3 预警行动
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应对需要,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收集、研判事故(险情)信息;
(2)指导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危害;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发布事态信息、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发布可根据安全风险态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宣布解除。
3.3 信息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督促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0〕147号)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必要时上报救援请求)。本厅接报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二、一级。
对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对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对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组织救援。
(2)二级响应:指挥中心、相关安全业务处室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处室负责人在岗值班),厅负责同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随省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协助组织应急救援。
(3)一级响应:指挥中心、相关安全业务处室等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处室负责人在岗值班),厅分管负责同志在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随省政府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人员保持联络畅通,按指令承担相关应急工作。
(4)省应急管理厅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作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接受应急部指导处置:
①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及会商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如主要负责同志不在,依次由分管相关安全业务处室、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的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收集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会商决策处置事项。
②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按《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应急部给予支持。
③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参与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对事发地政府提出指导意见,协调省有关部门(事发地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涉及外省的,及时通报。
④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指示,进一步采取措施。
⑤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自履行职责。
4.2.2 现场组织指导协调
对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现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发地市级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
对重大以上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现场工作组在省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牵头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4.3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负责组织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权限参与。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现场指挥部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由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省应急管理厅终止本预案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 件
7.1 事故分级
事故分级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规定执行。
7.2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规定执行。
7.3 应急保障
7.3.1 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值班制度,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不同时段配备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事故信息,确保应急联络通畅。
7.3.2 救援队伍和装备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全省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调查,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以备应急状态时调用。
7.3.3 专家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参与救援。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响应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灾查处和评估
5.3 工作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7.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7.3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调用说明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省森防指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
为履行省森防指办公室职责,统一组织本厅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办公室:根据指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参与文电和会议纪要的起草,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并督办落实;负责厅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
(2)指挥中心:负责火灾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组织会商研判,发布预警信息;承办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指挥、调动等有关工作;承担其他综合性工作。
(3)政法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应对工作,对应急处置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意见。
(4)科技信息化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相关工作。
(5)监测减灾处:参加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火灾监测组。承担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相关工作。
(6)救援协调处:参加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资源,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参与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响应、调整响应级别。
(7)防火处:参加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汇总分析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赴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对启动和终止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提出建议;按规定参与火灾调查处理、评估、查处挂牌督办等工作。
(8)救灾处:参加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负责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承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提出救灾物资的动用建议,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9)调查统计处:负责组织重大火灾调查评估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10)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成立现场工作组(省林业局、省公安厅参加),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或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防火处负责人)带队,赴火灾发生地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成立应急专家组,成员从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派或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委派,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支撑。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响应
3.1.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2 预警发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向市级森防指发送预警,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跟踪、研判火灾信息;
(2)指导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或降低危害;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发布事态信息、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3.2 信息报告
省森防指办公室接报下列信息后,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省、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条件及响应启动程序见附件7.1、7.2。
4.2 响应措施
4.2.1 三级响应
经分析评估,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三级响应。
省森防指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采取以下(不限于)响应措施:
(1)省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对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或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防火处负责人)带队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
(2)组织会商火灾发展趋势,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跟踪调度火灾信息,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根据需要协调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2.2 二级响应
经分析评估,省森防指办公室报请省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二级响应。
省森防指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厅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
(2)指挥中心、防火处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处室负责人在岗领班,厅负责同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协调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指导协调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3)监测减灾处协调省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政法处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4.2.3 一级响应
经分析评估,省森防指办公室报请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省森防指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在二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知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报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省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省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成立现场工作组(厅指挥中心、监测减灾处、救援协调处、防火处、救灾处等相关处室根据应对需要参加),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带队赶赴火场一线,在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厅机关加强值班备勤,全体人员根据厅统一安排参与应急工作,厅相关负责同志(按照分管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办公室顺序)在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3 响应终止
省森防指办公室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结束后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市。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查处和评估
省森防指办公室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做好森林草原火因火案查处、火灾评估和总结工作。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报请省森防指向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件
7.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本预案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分别依据《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6.3.1.1”、“6.3.2.1” 、“6.3.3.1”规定执行。
7.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7.2.1 三级响应
(1)省森防指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三级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
(2)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对启动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省森防指办公室防火处主任决定并批准启动三级响应。
7.2.2 二级响应
(1)省森防指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二级响应条件时,立即向省森防指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
(2)省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对启动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省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7.2.3 一级响应
(1)省森防指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一级响应条件时,立即向省森防指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
(2)省森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对启动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7.3 航空救援飞机调用说明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跨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所在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由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或邻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实施。火灾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保障工作,所需费用由接受援助地区财政部门支付。
需要增调军队飞机支援时,由省政府向东部战区提出申请并抄送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协助实施。
需要增调民航、交通等其他飞机支援时,由省政府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应急管理部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协助组织实施。
跨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响应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
4.4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附 则
7 附 件
7.1 应急响应条件
7.2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厅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工作。
厅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技术组、抢险救援组、救灾救助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协调保障组6个专项工作组,由厅负责同志兼任组长,相关处室参加。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专项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高效高质完成防汛抗旱工作。
(一)综合技术组
组长:分管防汛抗旱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防汛抗旱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编报、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督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厅领导指示要求,协调各专项工作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组长:分管救援协调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防汛抗旱处和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和技术专家、指导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统计力量、物资装备投入,跟踪掌握突发险情灾情处置。
(三)救灾救助组
组长:分管救灾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灾处、监测减灾处、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查、评估,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指导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四)督导检查组
组长:分管灾害救援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灾害救援处、调查统计处、防火处、机关党委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汇总、掌握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各地问题整改;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赴一线调查核实并报告有关情况;监督落实厅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有关纪律。
(五)新闻宣传组
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政法处、办公室、省宣教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对接新闻媒体,组织新闻发布,协调组织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在厅网站、微博、微信及时发布防汛抗旱相关信息。
(六)协调保障组
组长:分管办公室或人事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办公室、人事处、科信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协调做好厅领导检查、会议等活动安排和上级领导检查接待等工作;根据需要抽调其他人员参加各专项工作组;做好会务工作和值班、文印、通信、车辆等保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厅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带队,相关处室参加,赴受灾地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或抗旱减灾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厅领导小组派出应急专家组,成员从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派或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委派,深入防汛抗旱现场,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支撑。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响应
依据气象、水利部门发布的天气、台风、水情、旱情监测预报信息,及暴雨、台风、洪水、山洪和干旱预警,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厅领导小组或有关专项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防范应对意见,省防办根据会商意见作出工作部署;
(2)指挥中心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厅专项工作组会商意见发布综合风险预警信息及防御建议;
(3)相关处室根据会商意见,提醒有关部门、单位作应急工作安排。
3.2 信息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督促指导各级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及时掌握并报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可越级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并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7.1。
4.2 响应行动
4.2.1 四级响应
(1)厅相关处室加强值班备勤,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各专项工作组按要求参加国家防总召开的视频会商调度会。
(2)综合技术组负责同志召集各专项工作组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防范应对意见,并形成会商意见报省防指负责同志、厅负责同志。
(3)指挥中心会防汛抗旱处、监测减灾处发布综合预警,向有关部队通报雨水情、汛情、工情等。
(4)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协助指导工作。当重要防洪工程发生较大以上突发险情时,派出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协调指导。
(5)相关专项工作组加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力量、物资装备、人员转移避险、巡查防守、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信息汇总统计,适时编报防汛抗旱信息。新闻宣传组在厅网站、微博、微信发布相关信息,接待媒体采访。
4.2.2 三级响应
在四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厅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系统视频会商调度会,分析研判形势,部署安排防御工作。
(2)抢险救援组对接有关部队、省级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备勤,对重点防御堤段和部位适当前置力量;提醒省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运准备;根据地方需要和规定,及时调度抢险力量、调拨物资支持。
(3)综合技术组拟发汛(旱)情通告,新闻宣传组对接省主流媒体发布。
(4)每日统计汇总、编报防汛抗旱信息。
(5)当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突发险情时,厅领导小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配合现场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集专家、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赴现场抢险救援。
4.2.3 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全厅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厅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带班,协调保障组根据需要抽调人员,充实相关专项工作组力量,各专项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守备勤。
(2)厅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系统视频会商调度会,分析研判形势,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决策部署,安排落实防御工作。
(3)有关专项工作组协调调度抢险力量、调拨物资前置重点地区和重要部位;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导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4)督导检查组商有关专项工作组报请厅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派出由厅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督促落实省防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明查暗访、调查核实、纪律检查等工作。
(5)当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厅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现场指挥机构要求开展堵口复堤、人员营救。
(6)新闻宣传组协调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各专项工作组按分工要求,跟踪督促落实省防指、厅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综合技术组。
4.2.4 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落实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值守制度,必要时报请省领导坐镇指挥。
(2)抢险救援组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综合技术组申请中央防汛物资、资金支持。
(3)当干流堤防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厅领导小组加大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支援;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4.3 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
根据《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或视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发展态势和影响情况,由厅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省应急管理厅终止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权限,提请省防指对外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做好省级防汛抗旱物资核销、返还和补充工作;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指导地方做好防汛抗旱征用补偿、灾后恢复重建、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等灾后处置工作。
5.2 总结评估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年底,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形成总结报告。
6 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 件
7.1 应急响应条件
本预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依据《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6.2响应条件”规定执行。
7.2 应急保障
7.2.1 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应急力量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满足应急调用。组织建设省级防汛专业抢险队,对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制定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储备管理厅防汛物资。
7.2.2 资金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用于防汛抗旱的中央下拨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资金使用管理。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2.3 信息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建设管理省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附件4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7.2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对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省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包括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等。办公室主任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为履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一组织本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1)办公室:传达上级部署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
(2)指挥中心:承担机关应急值守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组织相关处室会商,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根据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令,宣布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跟踪突发地质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办协助组织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承办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承担相关综合性工作。
(3)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对应急处置涉及的政策法规事项提出意见。
(4)科技信息化处:协调专家、技术机构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厅机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
(5)监测减灾处: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协调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6)救援协调处:会同相关处室,协助厅领导做好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承办协助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
(7)灾害救援处:牵头会商突发地质灾害处置事项,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对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提出意见。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协调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开展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8)救灾处: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
(9)调查统计处: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0)省应科院、省宣教中心、省救灾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宣传报道、救灾物资调运等工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管理厅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处室、专家参加,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地震和地质灾害专家组,根据处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7.1。
3.2 预警行动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警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
接报预警信息后,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警响应工作,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收集、研判灾害(险情)信息。
(2)组织指导涉险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进驻预警区域。
3.3 信息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督促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下列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信息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灾害信息(及救援请求)。
省应急管理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级: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或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以下简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省应急管理厅视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或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以下简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省应急管理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或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以下简称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省应急管理厅启动一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加强监测,灾害救援处牵头组织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指挥中心、灾害救援处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处室负责人在岗领班。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由厅分管负责同志(或灾害救援处主要负责人)带队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
(3)一级响应:在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厅机关全体动员,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应急工作,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省应急管理厅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作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接受应急管理部指导处置:
①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及会商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如主要负责同志不在,依序由分管灾害救援处、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灾害和应急处置信息,会商决策。
②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政府启动《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③按照《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等职责;组织协调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④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
⑤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自履行职责。
4.2.2 现场组织指导协调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省应急管理厅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管理厅(及厅现场工作组),按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抢险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现场指挥部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省应急管理厅终止本预案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省政府组织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件
7.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依据《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1灾害分级”规定执行。
7.2 应急保障
7.2.1 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机关值班制度,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不同时段配备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灾害信息,确保应急联络通畅。
7.2.2 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消防、地质灾害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2.3 专家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地震和地质灾害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等参与处置。
附件5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监测预报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应对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地震分级
7.2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和省外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为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一组织本厅地震应对工作,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1)办公室:传达上级部署并督办落实,负责本厅后勤保障。
(2)指挥中心:承担机关应急值守工作,负责地震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发布地震信息,根据主任指令,宣布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跟踪地震趋势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办协助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承办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承担相关综合性工作。
(3)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对应急处置涉及的政策法规事项提出意见。
(4)科技信息化处:协调专家、技术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厅机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
(5)监测减灾处: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协调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工作。
(6)救援协调处:会同相关处室,协助厅领导做好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承办协助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
(7)灾害救援处:组织指导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对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提出意见。牵头会商地震处置事项。参与协调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8)安全监管一处、安全监管二处、危化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9)救灾处: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
(10)调查统计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1)省应科院、省宣教中心、省救灾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宣传报道、救灾物资调运等工作。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管理厅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处室、专家参加,赴地震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地震和地质灾害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详见附件7.1。
3.2 监测预报
依据《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3.3 信息报告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当我省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省份发生4.5级以上地震、其他省份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应急管理厅督促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地震灾情:包括时间、地点、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灾害信息(及救援请求)。
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信息发生后,省应急厅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按规定时限将核实的初步灾情报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级: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省应急管理厅跟踪事态发展,视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省应急管理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应急管理厅启动一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加强24小时值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灾害救援处牵头会商地震处置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灾害救援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带队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指挥中心、灾害救援处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处室负责人在岗领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分管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一级响应:厅机关全体动员,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应急工作,灾害救援处与指挥中心等共同实行24小时值班,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组织、协调应急处置。
(4)省应急管理厅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作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地震接受应急管理部指导处置:
①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及会商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如主要负责同志不在,依序由分管灾害救援处、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灾害和应急处置信息,会商决策处置事项。
②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应急部给予支持。
③按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结合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④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
⑤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4.2.2 现场组织指导协调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省应急管理厅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及现场工作组)按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派遣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厅(及现场工作组)按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 信息发布
根据《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抢险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现场指挥部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省应急管理厅终止本预案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应对总结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结束后,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开展应对总结工作。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 件
7.1 地震分级
地震灾害分级依据《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3.1地震灾害分级”规定执行。
7.2 应急保障
7.2.1 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机关值班制度,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不同时段配备带班领导、领班和和值班人员,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灾害信息,确保应急处置联络通畅。
7.2.2 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消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2.3 专家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地震和地质灾害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等参与处置。
附件6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与灾情报告
3.1预警响应
3.2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6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预警分级
7.2 应急响应条件
7.3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以及相邻省发生的对我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厅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风险预警组、抢险救援组、灾害救助组、评估督导组、宣传报道组6个专项工作组,由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室参加。当厅启动应急响应时,各专项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高效高质完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分管办公室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办公室、指挥中心、科技信息化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 责:协调有关领导检查、会议等活动安排;根据需要抽调其他人员参加各专项组;督促落实上级指示;做好文印、通信、车辆及其他后勤保障。
(二)风险预警组
组 长:分管减灾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减灾处、指挥中心、灾害救援处、救灾处、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专家。
职 责:负责召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汇总、掌握信息,及时发布预警。
(三)抢险救援组
组 长:分管救援协调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援协调处、指挥中心、灾害救援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协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和技术专家以及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组织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的协调保障。
(四)灾害救助组
组 长:分管救灾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灾处、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灾情信息统计、核查、评估,对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提出建议,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五)评估督导组
组 长:分管调查统计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调查统计处、救灾处、机关党委、省救灾中心负责人、有关人员及应急专家。
职 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汇总并初步分析评估各项灾情数据;初步汇总、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问题整改;监督落实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有关纪律。
(六)宣传报道组
组 长:分管政法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政法处、救灾处、省宣教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对接新闻媒体,组织新闻通气会、发布会等;协助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收集、汇总舆情。
2.2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厅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带队,相关处室参加,赴受灾地区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成员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派或省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派,深入灾区一线查灾核灾,为灾害应对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与灾情报告
3.1 预警响应
预警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分级见附件7.1。
省应急管理厅接受或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信息后,督促指导预警范围内的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形势,组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及时开展应急处突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厅相关处室加强值班备勤,及时处理应急事务;
(2)发布综合风险预警信息及防御建议;
(3)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防范建议,加强协调指导。
3.2 灾情报告
按照《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并通报省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响应条件见附件7.2 。
4.2 响应措施
4.2.1 四级响应
(1)厅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组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值班备勤,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及时处理应急事务;
(2)灾害救助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传达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
(3)风险预警组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支持措施;
(4)厅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5)灾害救助组会商财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7)抢险救援组提醒相关专业队伍及社会力量做好人员、装备准备。
4.2.2 三级响应
在四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指挥中心充实值班力量;
(2)风险预警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支持措施;
(3)根据受灾地请示报告,抢险救援组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驻皖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4.2.3 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厅负责同志带班,厅相关处室增加值守备勤力量;
(2)风险预警组提请召开全省抗雪防冻救灾工作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2.4 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省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厅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报请省领导坐镇指挥;
(2)厅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并报请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3.3 启动调整和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条件,由厅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计划,迅速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回收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件
7.1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依据《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预警级别”规定执行。
7.2 应急响应条件
本预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条件依据《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执行。
7.3 应急保障
7.3.1 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7.3.2 资金保障
省应急厅负责提出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资金使用管理。
7.3.3 队伍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全省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调查,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以备应急状态时调用。
7.3.4 信息平台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设管理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省应急指挥中心,为抗雪防冻救灾提供平台支撑。
附件7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组构成
2.3 专家组
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5 灾后救助
5.1 过渡期救助
5.2 冬春救助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 应急响应条件
7.2 应急保障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等。
1.2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厅领导小组下设救灾综合、救灾物资、灾情管理、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5个专项工作组。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专项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高效高质完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2.2 工作组构成
(一)救灾综合组
组长:分管救灾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办公室、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救灾处、相关业务处室、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安排调配救灾应急资金;制定相关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协商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汇总灾情、救灾捐赠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救灾响应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等。启动省级自然灾害Ⅱ级以上(含Ⅱ级)应急响应条件后,协调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做好车辆、办公设备、饮食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救灾物资组
组长:分管救援协调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灾处、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安排调运灾区急需救灾物资;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掌握灾区救灾物资动态需求,提出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解决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救灾物资;掌握救灾物资调运和分发到位的动态信息;视情商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程序。
(三)灾情管理组
组长:分管救灾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灾处、监测减灾处、科技信息化处、指挥中心、调查统计处、相关业务处室、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并初步分析评估各项灾情数据;协调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评估灾情,组织召开灾情损失评估会;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评估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信息,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工作结束后,指导灾区或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损失评估。
(四)救灾捐赠组
组长:分管办公室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救灾处、办公室、政法处、省救灾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国内外对我省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捐赠热线电话,解答接收救灾捐赠的有关问题,接收救灾捐赠款物;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五)宣传报道组
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处厅负责同志。
副组长及成员:政法处、救灾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职责:组织灾情信息发布,向新闻媒体通报工作,提出新闻报道要求,协助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接待新闻媒体;及时评估上报舆情。
2.3 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救灾专家组,成员从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派或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委派,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
3 信息报告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响应条件见附件7.1 。
4.2 响应行动
4.2.1 四级应急响应
(1)灾情管理组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救灾信息快报》,上报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厅领导和相关处室,发送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2)救灾综合组以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地区下发启动《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文件,抄送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3)灾情管理组每日10时前要求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必要时直接与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4)救灾综合组向受灾地区派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小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5)视情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
(6)救灾物资组视情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指导基层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7)救灾综合组引导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灾情管理组组织评估并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2 三级应急响应
在四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厅机关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管理组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一次;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救灾综合组派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小组(视情由厅领导带队)赴灾区;
(4)救灾综合组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5)灾情管理组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信息;
(6)救灾综合组会财政厅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款物的报告,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7)根据灾区需求,救灾物资组向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物资,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紧急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救灾物资调运;
(8)根据灾区要求,救灾综合组向省政府汇报灾情,提出下拨救灾资金建议;
(9)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财政厅会商后按程序下拨灾区。
4.2.3 二级应急响应
在三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厅机关全体动员,根据统一安排参加灾害救助工作;
(2)灾情管理组至少每2小时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灾情管理组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救灾综合组建议省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5)灾情发生后10小时内,救灾综合组建议派出由省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或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
(6)救灾捐赠组适时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4.2.3 一级应急响应
在二级响应行动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救灾综合组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进行处置;协调安排与《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有关的省领导活动;厅有关处室做好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有关部门的联络;督办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及厅党委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和厅领导要求。
(2)救灾综合组协调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3)救灾综合组建议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灾情管理组建议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救灾物资组启动响应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灾情管理组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汇总省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定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救灾捐赠组建议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救灾综合组建议以省政府名义申请国家救灾支持。
(9)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5 灾后救助
5.1 过渡期救助
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督促各地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9月份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冬春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根据市级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拟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综合评估。
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补助标准,提出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建设用地、市场秩序、资金帮扶等方面保障工作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和演练。
7 附 件
7.1 应急响应条件
本预案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条件依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执行。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特别是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沿淮行蓄洪区、皖北地区等,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条件可酌情调整。
7.2 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督促市、县级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会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遭受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协调省财政厅,统筹整合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2)物资保障: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保障能力。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和救灾物资发放过程管理。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 信息保障: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按规定流程办理自然灾害信息,确保灾害处置联络通畅。
(4)队伍保障: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信息员分级培训。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5)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