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卫保〔2021〕535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22生效日期:2021-11-22

各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公安分局、司法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滨海新区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维护我市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就医患者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我市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平安天津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相结合,以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健康天津、平安天津建设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满意度、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安防系统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安检与便民相结合,平急贯通、警医联动的原则,协同配合、系统推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推进三防建设,提升安防系统综合能力水平。

  1.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本院安全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医院要健全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和科室要明确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负责人,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医院要制定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定期检查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各医院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推进措施,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医疗服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2.加强医院保卫队伍建设。各医院要根据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辖区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各医院要严格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及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要切实加强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完善医院专职保卫人员招录、职级晋升、职业培训等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对没有条件配备专职保安的医院,探索通过一定地域范围内统一建设并派驻安保力量、设置公安机关巡逻点、建立群防群治守望岗等多种方式,加强安保守卫。

  各医院要聘用足够的保安员,鼓励医院自行招聘保安员。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者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保安员数量。要综合考虑保安员年龄、培训经历、服务质量等因素,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保安员在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日常巡逻等方面责任要明确到岗位、到个人。

  各医院应当结合特定场景,在属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对专职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保卫业务、技能培训,规范保安员考核评价,提高职业能力和水平。

  3.加强医院物防设施建设。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医院周界要设置围墙或栅栏等实体防护设施,出入口、挂号处等人员密集处要设置隔离疏导设施。

  4.加强医院技防系统建设。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并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医院内公共区域、重点区域、至高点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主要出入口要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和保安员,迅速进行现场先期处置。

  5.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医院要积极应用物联网、5G、大数据等地方和现代科技手段,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布建智能安防系统。各区要结合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和公安机关数据共享,实现智能治理深度应用,构建医院及周边全域覆盖的安防合成化体系,最大限度防范预警危险因素。各区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精准赋能,提升医院安保能力,打造一批智慧安防样板医院,提升安保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加强源头治理。

  1.严密细致排查矛盾风险。各区党委政法委、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指导医院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尤其关注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及时梳理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查找短板漏洞,剖析问题原因,形成风险和问题清单,立行立改,逐一化解、纠正。

  2.多元化解医疗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各医院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未解决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于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医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依托平安医院建设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患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协助做好沟通、教育工作,有效化解纠纷。

  3.加大疏导稳控力度。对于有暴力倾向、扬言伤医等人员,属地综治中心、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其所在单位、社区、家庭开展帮扶救助、心理疏导、法治宣传,落实稳控措施,严防发生个人极端案事件。对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落实救治、救助措施,或者依法收治入院,严防造成现实危害。对在医院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有效预警防范。

  1.强化医院警务室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及公安勤务模式,指导强化医院警务室(站)正规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有序开展安检工作。各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相应安检设备。日均门诊量5000人次以上或者床位1000张以上的大型医院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实施安检,防止人员携带刀具、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提供储物柜、水果刮皮刀等便民设备,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从事医院安检工作的安保人员要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必须持证上岗,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比例的女性安检员。

  3.建立完善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数据信息,实现智能精准预警,最大限度防范预警危险因素。各医院要落实实名制预约诊疗,建立高风险人员预警提醒机制,遇有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四)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工作。

  1.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常态开展应急演练。各医院要在属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安保队伍并加强培训,强化日常应急处突准备,提高涉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习,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优化和修订完善,力争做到事态早控制、事件快处置、矛盾不升级。

  2.强化警医联动处置机制。各区要深化警医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对各类涉医安全信息的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线索。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本地涉医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特别是明确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应对、维护稳定等方面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要第一时间出警、受理,依法快速处置。

  3.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案件盯办机制,接到医院报警求助后,第一时间出警、控制案件现场,依法迅速受案、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重大涉医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加快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进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各区对典型案例要做好总结、通报,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4.做好舆情应对。各区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涉医案事件新闻宣传、舆论引导与联动处置一体化机制。要严格落实重大涉医案件“三同步”工作要求,在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受害人家属和医务人员安抚工作,确保家属和医务人员情绪稳定,协调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测,严防因有害信息传播和媒体炒作诱发效仿。

  (五)加强医院安全秩序宣传教育。

  1.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医院要将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加强预警防范的重要内容。各医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医警民互动,提高社会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取得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特别是对医院开展安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医院主要出入口、诊室张贴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的海报和标语提示。继续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法治案例警示,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争端、维护权益。同时,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务人员正面宣传,弘扬崇高职业精神,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培育理性就医行为,形成健康舆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及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对医院安保工作的规范指引,提升医院安保工作水平。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要切实把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天津的重要任务来抓,依托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小组,完善多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特别是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警医联动建设、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领域,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密切合作。要坚持上下联动、系统推动、内外互动,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三)分类分步实施。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医院规模、类型和级别,认真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医院安防系统建设工作台账式管理的工作要求,2022年6月底前三级医院全部实现安检,2022年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部实现安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分类推进医院安防工作,细化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实施细则和标准。各区要在政策、财政保障上统筹考虑、合理分配、有所倾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台账,制订完善目标任务表,完成一家,销号一家。

  (四)加强监督考评。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强化监督指导责任,用好督办、通报、约谈等督促工作形式,充分发挥平安医院考评指挥棒作用。对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突出成绩的要予以表扬激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安全隐患较多,案事件频发的单位,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整改,提升医院安保能力和水平。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