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王冬华,0471-4825155;
自治区公安厅:卢宏,04741-6513513。
附件: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1年11月1日
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53号)要求,为严厉惩处制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决定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伪造安全生产证书的制假窝点,惩治一批假冒政府网站的技术团伙,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打击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公安厅联合成立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有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立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主要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统筹协调、联络调度、工作督导、督查检查、宣传报道、全面总结等工作。
各盟市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
四、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三项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设立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移交,协助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安部门工作职责。对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11月)。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于2021年11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专项实施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
1.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全面排查本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上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 mem.gov.cn)核验证书真伪,确保“三项岗位”人员所持证书合法有效。
2.专项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行为,必须深挖背后的制售假证链条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一罚了之”。对于各渠道获得的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的涉案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办。
各级公安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从事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不法分子,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的不法分子,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专项行动推动不利的地区适时进行通报。
3.信息报送。各盟市应急管理、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过程中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随时报送。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6月)。
各盟市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提炼工作经验,研究长效机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络人及电话:王冬华,0471-4825155)。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惠,充分认识利用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在线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提供虚假信息查询带来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迅速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和区域间协作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和会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有序开展。要配齐配强专项行动力量,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警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热线,利用好政府部门网站、微信等窗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行为线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政策和假证危害等宣传。对于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由专项行动办公室统一对外曝光宣传,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471-12350,0471-6550271。
(四)严格依法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坚持“闭环式”全链条打击,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坚持一查到底,查处背后的各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告诚、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打假。对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尚未结案的,要持续跟进,确保不结案、不收官。地方各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建立协作配合打假长效工作机制,研究依托公安部门区域情报搜集中心,实施常态化打假,坚决遏制假证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