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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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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00〕97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11-19生效日期:2008-11-19

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深环〔2000〕97号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的环境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

  (三)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解释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局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条 本局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信访管理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制度,指导区环境保护局的信访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及回复;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环保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调度、总值班、汇总、上报;

  (五)组织全市环境信访人员的学习及岗位培训;

  (六)负责分转、催办部分处理涉及市管辖单位的信访件;

  (七)负责处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部分信访件;

  (八)负责环境信访“局长约访日”的组织安排;

  (九)组织节假日的信访值班;

  (十)建立、健全环境信访档案;

  (十一)定期编制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简报。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八条 本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环境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提出其它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局处理信访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局设立投诉电话,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对接收的任何信访件,不分市、区管辖范围,均须予以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均应受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信访的办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按内部职责进行分类办理;

  (二)属上级或者下级环保局职能范围内的应当请示上级环保局办理或者交由下级环保局办理;

  (三)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四)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转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本局对受理的信访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涉及区环境保护局管辖单位的信访件,但影响重大,反复投诉的案件,可根据区环境保护局请求由本局直接处理,必要时本局也可决定直接处理,并向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通报处理结果;本局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区环境保护局处理,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须向本局报告处理结果,市有关领导直接批示给区环境保护局处理的案件,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及时向本局通报,本局可参与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为了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多次未解决或者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等信访件的办理,建立局长约访日,局长约访范围如下:

  (一)长期反复多次投诉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二)需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参与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三)多人、集体信访仍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约访件的内容,提前10日预约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意见确定约访时间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局领导通过现场听取约访代表人意见及对该信访件的调查,决定解决约访案件的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案暂行规定》要求,对以下情况实行重大信访件领导包案: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者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市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者批示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对饮用水源、海洋造成或者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信访案件;

  (四)对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

  (五)需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环保信访案件。

  本局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包案领导(副局以上),由包案领导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办理。

  第十六条 对以下重要环境信访件实行局领导批阅制度:

  (一)市人大、市领导、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领导和部门批转的环境信访件;

  (二)本局信访办受理的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

  本局各单位及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按领导批示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批示时间办结。

  第十七条 对发现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有关单位应当重新处理。

  本局发现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责成区环境保护局重新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环境信访人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恰当的环境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环境信访秩序和环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环境信访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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