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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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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监测〔2021〕24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07生效日期:2021-12-0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十四五”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工作,全面提升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水平,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形成《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现将该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7日


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十四五”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工作,全面提升长三角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水平,形成本合作备忘录。

  一、合作原则

  (一)总量联控。围绕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影响长三角区域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坚持区域一体化总量控制,全面探索区域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合作共赢的区域总量协同控制新途径。

  (二)规制共建。联合制定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共建区域污染物总量核算和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总量核算结果互认和排污权交易,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

  (三)监管协作。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整合各省市工作力量,积极创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监管协作方式,合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为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对象

  长三角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范围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体,逐步扩大至其他管理部门。

  三、合作内容

  (一)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方案。以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国家下达各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基础,联合制定区域“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共同编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方案,协同推进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二)建立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三省一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调度机制,强化三省一市总量控制工作联系,实现区域环境质量、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等信息归集共享。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分级分类监管。推进长三角区域总量减排工程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影响跨区域环境质量的工程实现协作管理。

  (四)建设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和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和排污权交易体系,推动建设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打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开展排污权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促进区域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助力长三角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会商协调机制。建立长三角主要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合作会商协调机制,牵头方负责制定年度方案、日常沟通、整体协调等工作,各方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总量控制工作,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二)信息互通机制。明确三省一市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工作对接。建立区域污染物减排工作和重点工程减排量信息调度互通机制,实现污染减排相关信息共享。

  (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专题协调会,总结进展、分析问题、研究下阶段工作,推动合作事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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