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市营商办印发《武汉市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政务服务实施方案》(武营商办〔2021〕3号)和市职转办印发《2021年度重点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迎评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规范。
一、夜间施工申请条件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因下列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不含抢险、抢修作业),需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四)特殊需要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五)军事、保密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
(六)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等。
二、夜间施工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如下材料:
1.《武汉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4.属于前述夜间施工申请条件第(一)、(二)、(三)项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工程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属于前述夜间施工申请条件第(四)、(五)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属于前述夜间施工申请条件第(六)项的,应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属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书面文件)。证明材料样式见附件2。
5.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见附件3);
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上述各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上述第1、4、5等3项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后,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立即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审批表》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各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人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审批表》中写明审批意见;审核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审批表》中注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提出申辩的,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解答。
三、合理控制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一)同一工地连续夜间施工不得超过3天,连续两次取得许可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2天。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且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可适当延长许可时间,但必须有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同一区域邻近的几个工地,各区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筹审批。
(四)中高考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特殊时段或者区域不予夜间施工审批。
(五)各区行政审批局可根据辖区城管执法局建议,对长期噪声严重扰民的建筑工地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管理。
四、公示要求
(一)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决定作出后,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于当日17:00前通过网络或其它有效方式,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并及时通报给辖区城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
(二)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见附件4)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和周边主要居民点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告附近居民。
五、其他事项
本规范为全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通用规范,各区行政审批局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
本规范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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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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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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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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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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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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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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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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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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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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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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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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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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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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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生产工艺要求 □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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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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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的施工作业设备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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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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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连续施工作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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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设置围挡 □采用低噪声设备 □隔声降噪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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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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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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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行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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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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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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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工程名与施工内容)的夜间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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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总平面图和施工布置图; |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和周边主要居民点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告附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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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书面文件); |
(3)生产工艺、施工内容与申请不相符的,此审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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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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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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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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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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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审批的理由:□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全□特殊时期限批□其它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请至少于夜间施工前3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2.此表原件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以备城管执法部门核查;现场无此表,视同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行政审批局:
兹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为,工程地址为,现因□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具体类型如下:
□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特殊需要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军事、保密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
□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等。
该工程预计需连续作业小时,拟定施工时间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特此证明。
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夜间施工期间降低噪声、扬尘等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做到以下要求:
(一)不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不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轻卸轻放。
(二)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不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不采用爆破拆除,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不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三)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不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四)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时,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五)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不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笛。
(七)施工过程中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八)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时至次日6时的时间段内不实施混凝土浇捣。
(九)在施工现场不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 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 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不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十)……
(十一)……
(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因生产工艺/特殊需要(需注明)的原因,拟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此夜间施工作业已于年月日经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批准文号为。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我单位将尽力减轻影响,并在区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完工。感谢你们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有任何其它疑问,请拨打我单位施工负责人
的电话(需为移动电话)。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公告应在工地附近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居民区、工地现场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