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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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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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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22〕5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1-05生效日期:2022-01-0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我省建设安全事故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不断提升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履行应急职责,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事故应对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应急资源。

  1.4.4 依法高效、科学应对

  事故应对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到科学施救、专业施救,避免应急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1.4.5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转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的发生。

  2 响应机制

  2.1 事故分级分类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超长隧道,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坍塌的事故。③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黄河大桥、较长隧道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隧道虽未坍塌,但桥(路)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较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桥、大桥、黄河大桥、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立交桥、隧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使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的事故。

  一般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城市桥梁、隧道系统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因车辆撞击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县(市、区)一半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的事故。

  2.2 分级应对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报请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援。

  2.3 响应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等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省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3 组织指挥机构

  3.1 省级指挥机构

  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是全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推进建立全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1.1 应急指挥人员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设置在省政府,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厅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启动Ⅱ级以下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设置在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厅长任总指挥,省住建厅分管副厅长、事发地分管副市(州)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参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的部门和单位组成。

  3.1.2 应急救援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筹全省建设安全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

  (3)组织指挥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市(州)开展相关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4)负责对事故防范应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2 省级工作机构

  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核实事故情况;

  (2)负责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的传达落实;

  (3)协调专家组开展工作,提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4)编制和管理省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市(州)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协调建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

  (6)协调联系其他应急救援机构,共同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3 市(州)、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各级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3.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设立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4.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加强现场勘测、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协调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实时跟踪事态进展,向本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给予支援,并及时向可能影响的地区通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

  3.4.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组成,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成员单位: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灾情勘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对事故影响居民生活水质、空气等变化状况的环境监测,造成市政基础设施损坏引发的可能出现坍塌等严重后果的设施监测。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武警甘肃省总队、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外事办、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服务、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指定单位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

  工作职责: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相应保障组。

  3.5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4 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应当加强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和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工作,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房屋建筑产权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将房屋建筑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场所;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属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建设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等消除风险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在风险尚未解除前,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5 预警信息

  5.1 风险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建筑产权人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险隐患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风险隐患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本级政府处理能力决定是否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2 重大风险隐患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和住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建设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5.3 预警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经省政府同意,向相关市(州)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落实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5.3.1 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预警由低到高(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橙色预警公告由省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5.3.2 预警内容

  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5.4 预警响应

  相关市(州)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险情扩大时,立即提升预警级别。

  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5.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时限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和紧急抢险救援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紧急情况可简要报告,详细情况后续补充报告。

  7 应急响应

  7.1 先期处置

  7.1.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科学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建设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实施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事故现场;

  (4)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及其亲属;

  (6)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2 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可视事故危害控制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省级应急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7.2.1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期的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③事故性质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同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2)应急响应

  启动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省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省政府指挥中心开设指挥场所,会商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②向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技术支持。

  ③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事故形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及时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和事项。

  ④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7.2.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重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初判为较大建设安全事故,事故风险可能进一步扩大演变为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参照建设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重点企业或敏感时段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②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③超出市(州)政府应对能力,属地政府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的较大建设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处置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

  7.2.4 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支持。

  7.3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7.3.1 现场管控

  组织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群众,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7.3.2 现场监控

  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3.3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7.3.4 医疗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工作。

  7.3.5 环境监测

  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措施。

  7.3.6 恢复设施

  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恢复抢修,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于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过渡方案。

  7.3.7 应急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保障。调集人员和相关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7.3.8 市场监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7.3.9 社会捐赠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7.3.10 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事故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7.3.11 善后处理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7.3.12 事故调查

  组织勘查事故现场,查找当事人、控制嫌疑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后,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网站或者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内容。

  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经消除后,负责组织事故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解除部分或全部应急响应措施。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应急队伍及人员补助、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处置工作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能力范围的,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8.2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或重建损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恢复、重建情况。

  8.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9 保障措施

  9.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建设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专业应急队伍是事故应对的骨干力量,社会应急队伍是事故应对的辅助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资源,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9.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9.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9.4 应急医疗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专业化应急医疗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9.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协调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保障,保证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受危害人员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通道安全畅通。

  9.6 治安维稳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或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达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交通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9.7 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调用应急救援装备。

  9.8 紧急疏散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建设安全事故特点和紧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可与城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相结合,也可与宾馆、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协议安置避险人员,确保应急期间人员疏散和安置要求。

  9.9技术力量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省住建厅起草,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抄送省应急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建设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经本部门(单位)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预案演练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0.3 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10.4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11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或应急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2 附  则

  12.1 名词释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6月4日印发的《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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