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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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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23〕64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04生效日期:2024-08-0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4日

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

  2.2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2.5  市(州)、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3.2  响应分级

  3.3  调整原则

  3.4  响应措施

  3.5  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设施恢复

  4.2  征用补偿

  4.3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能源保障

  5.6  经费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评估

  6.2  预案编制

  6.3  预案修订

  6.4  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提高应急供电保障和电力恢复能力,最大程度降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时的电力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电力在应急中的保障作用。

  (2)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应急状况下电力可靠供应。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电力设备设施受损程度、重要用户影响程度,分级分类开展县(市、区)、市(州)、全省以及省际应急处置工作。

  (4)立足实际、科学应对。着眼应急救援处置实际,科学调配应急资源力量,统筹开展电力抢修、应急供电、客户保障等重点工作,全面提高电力保障支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工信厅厅长、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董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署要求;指挥、协调全省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和电力设备设施受损实际情况,决定发布、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命令。

  (3)统一调度全省电力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科学开展应急决策指挥。

  (4)研究决策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统一发布电力保障相关信息,指导全省电力保障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力保障应急办”)设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主任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董事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各项任务,牵头开展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跟进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电力应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完善电力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负责应急信息的监测、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及时掌握、报告电力保障有关情况,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组织相关方开展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后评估,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电力保障工作需要,由电力保障应急办在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授权省内相关供电企业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组建突发事件电力保障专家组,负责突发事件电力保障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准备、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专业技术方案等;提供电力保障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5  市(州)、县(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响应条件,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电力设施受损、停电范围以及事态发展趋势,将电力保障应急响应设定为Ⅰ、Ⅱ、Ⅲ和Ⅳ级,其中Ⅰ、Ⅱ级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组长、副组长启动,Ⅲ和Ⅳ级由电力保障应急办启动。

  3.2  响应分级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Ⅰ—Ⅳ级应急响应,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电力保障应急响应。

  (2)发生社会安全类事件,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确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涉及10户以上一级重要用户或30户以上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Ⅰ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8户至10户一级重要用户或21户至3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Ⅱ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6户至7户一级重要用户或11户至2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Ⅲ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3户至5户一级重要用户或6户至1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Ⅳ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

  (4)其他需启动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的情况,由电力保障应急办研判,报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组长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3  调整原则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发生变化,对应调整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级别。

  (2)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抢险救援实际情况,经应急指挥组研判同意后,可以降低(升高)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级别。

  3.4  响应措施

  电力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3.4.1  Ⅰ级响应措施

  (1)根据通报的灾情信息,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初步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调集全省电力应急资源和力量,并按照应急队伍不少于100支、应急队员不少于600名,应急发电车不少于10台、发电机不少于100台准备。

  (2)由电力保障应急办组织落实电力保障各项措施,电力保障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出动应急发电车辆开展电力保障,必要时请求调配跨省电力保障应急资源。

  (3)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研判会,研究电网运行方式调整、电力省间互济,以及重点场所、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电力保障措施。

  (4)设立电力保障应急指挥部,调集各成员单位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做好事件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

  (5)在电力保障指挥组统一领导下,规范发布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相关信息,跟踪做好舆情监测与处置。

  (6)由电力保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每日即时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汇报电网恢复、现场供电、重要用户供电等情况。

  3.4.2  Ⅱ级响应措施

  (1)根据通报的灾情信息,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初步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以河西、中部、河东三个片区为主体梳理灾害区域人员、装备、物资等基本情况,各片区按照应急队伍不少于20支、应急队员不少于120人,应急发电车不少于5台、发电机不少于50台、照明类设备不少于100台准备。

  (2)成立现场专项工作组,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汇集电力保障应急信息。

  (3)由电力保障应急办协调调集全省电力应急队伍、出动应急发电车辆开展电力保障,牵头落实电力保障各项措施,组织做好现场照明电源、应急救援、灾民安置点等供电保障工作。

  (4)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副组长组织或委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牵头开展电力保障应急会商研判,研究重点场所、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电力保障措施。

  (5)在电力保障指挥组统一领导下,规范发布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相关信息,跟踪做好舆情监测与处置。

  (6)由电力保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工作,每日自8∶00至22∶00,每2小时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汇报电网恢复、现场供电、重要用户供电等情况。

  3.4.3  Ⅲ级响应措施

  (1)根据通报的灾情信息,由电力保障应急办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初步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以市(州)为主体梳理灾害区域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等基本情况,按照应急队伍不少于5支、应急队员不少于30人,应急发电车不少于1台、发电机不少于10台、照明类设备不少于30台准备。

  (2)电力保障应急办安排相关供电企业派出应急抢修队伍、出动应急发电车辆开展电力保障,组织做好现场照明电源、应急救援、灾民安置点等供电保障工作。

  (3)必要时,电力保障应急办派出专家成立现场处置专项工作组,指导现场开展电力抢修和供电保障工作。

  (4)由电力保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工作,每日8∶00、12∶00、18∶00、22∶00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汇报电网恢复、现场供电、重要用户供电等情况。

  3.4.4  Ⅳ级响应措施

  (1)根据通报的灾情信息,由电力保障应急办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初步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以县域为主体梳理灾害所属区域人员、装备、物资等基本情况,按照电力应急队伍不少于2支、应急队员不少于12人,发电机不少于5台、照明类设备不少于10台准备,根据应急需要随时调用。

  (2)根据初步研判情况,市供电企业及时派出县级电力应急抢修队伍、携带发电机对重要用户开展电力保障,组织做好现场照明电源、应急救援、灾民安置点等供电保障工作,将市级应急队伍作为电力保障后备力量,做好随时支援准备。

  (3)由电力保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工作,每日8∶00、18∶00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汇报电网恢复、现场供电、重要用户供电等情况。

  3.5  响应结束

  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汇报。

4  后期处置

  4.1  设施恢复

  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要求,各电力企业对现场恢复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制定合理有序的恢复方案。

  4.2  征用补偿

  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电力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4.3  总结评估

  电力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电力保障应急办组织开展电力保障处置后评估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应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网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力保障应急技术体系。

  5.2  装备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确保救援装备数量和质量满足本区域电力保障应急响应需求。

  5.3  队伍保障

  电力保障应急办应加强电力保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电力保障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省内电网企业要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分层分级完善电力保障队伍储备机制,加大队伍储备力度,强化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保障突发状态下随调可用,满足电力保障应急需要。

  5.4  交通保障

  在电力保障应急过程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电力保障应急车辆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条件,并依据规定减免相关通行费用。

  5.5  能源保障

  事发地煤、油、气等相关能源单位负责优先保证突发事件电力保障用煤、用油、用气等需求,确保应急抢险条件下电力供应正常。

  5.6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电力保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及灾后重建资金,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专项资金支持。因电网安全事故造成的电力保障、恢复等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分析处置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针对应急资源和风险因素变化,原则应每三年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

  6.2  预案编制

  (1)应急预案需按规定程序评审、报批后实施,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管控风险,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6.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4  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宣贯培训,省级层面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市县级层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职责

甘肃省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工信厅:指导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开展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协助电力保障应急办开展有关工作,统筹电力电量平衡和跨省电力支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电力保障各项措施。

  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办日常工作。科学安排灾害情况下电网运行方式,负责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和供电安全。组织资源力量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电力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电力应急保障舆情风险防范和应对准备,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四、省应急厅:负责协调电力保障各成员单位为电力保障工作提供支撑,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五、甘肃能源监管办:协助指导开展电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接到电力应急处置有关报告后,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六、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电力企业设备设施修复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向国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重建资金。

  七、省公安厅: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备设施、救援物资和工作现场安全保护工作,组织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八、省交通运输厅:为电力应急车辆、电力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抢险救援物资、抢险救灾人员运输及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九、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撑。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水利资源调配和保障工作。

  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停电区域地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基础测绘成果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省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和电子地图服务。

  十一、省广电局: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做好电力保障应急工作宣传,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十二、省气象局:负责天气实况监测分析,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

  十三、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电力应急保障过程中的公众通信网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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