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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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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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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09生效日期:2021-12-09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以下简称“油改电”),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燃油锅炉“油改电”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方式

  2017年,原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资金支持的意见〉的通知》(京环函〔2017〕5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本市燃油锅炉电能替代工作,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有益示范,现将《意见》中“市财政局将联合市环保局,结合改造项目投资情况核定我市锅炉‘油改电’工程界限内单蒸吨(0.7兆瓦)平均投资,并确定单蒸吨(0.7兆瓦)定额补助标准”的补助方式,调整为“各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工程界限范围对各单位投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按比例给予补助”。《意见》中定额补助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要求完成“油改电”工程且未领取相应补助资金的,可由各区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开展工程投资评审工作,并按比例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意见》要求的“油改电”项目,市财政根据各区评审结果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一般单位的补助比例为30%,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补助比例为50%,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工程界限内改造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补助评审及确定程序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性质单位锅炉“油改电”补助资金申领与发放工作,应根据锅炉业主单位申请,先行对改造工程内容及其政策符合性开展核实,对符合市级补助政策要求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区主管部门申请,统一安排财政评审工作,并按照《意见》中工程界限范围等相关规定,审定“油改电”项目工程投资,出具评审报告。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评审报告结果,按补助比例确定申请单位具体补助金额,并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油改电”的,由区主管部门对其政策符合性开展审核,并会同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事前预算评审工作,具体申请要求、资金预拨及清算等按《意见》执行。

  四、补助项目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明确辖区燃油锅炉改造主管部门,详细摸排辖区既有燃油锅炉情况,明确实施主体与改造计划,加强在用锅炉监管执法,统筹解决“油改电”项目评审所涉及的费用,促进改造工作加快推进。

  (二)加强资料审核

  各区政府要组织区财政部门加强“油改电”资料审核,以改造工程涉及的合同、图纸、结算书、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费用相关资料为主,严格对照《意见》工程界限开展投资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三)强化项目监管

  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意见》中市级财政补助申请及拨付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油改电”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北京市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关于“市级财政补助”相关内容如有与《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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