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有关规定,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求和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结果,对原有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2021年)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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