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2月30日被《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1〕7号)废止,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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