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根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号)和工作需要,对《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现就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煤矿未根据本单位的重大灾害情况分别配备具有通风(防突)、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副总工程师,或者未分别配备负责通风、防突、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二、井工煤矿矿长每月未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三、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四、瓦斯抽采钻孔实际轨迹未按要求更新上图、存在瓦斯抽采空白区域、瓦斯抽采评价单元未进行瓦斯抽采量单独计量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五、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工作,未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牵头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六、煤矿采掘工作面各个测点的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高出前一个工作日平均值一倍以上或浓度增加0.2%(10ppm),未查明原因并制定措施予以处理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七、煤矿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进行管理,发生报警时未采取停止生产、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八、煤矿存在未执行“三专两探一撤”规定、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以及疏放老空水后未进行效果验证而采掘作业等情形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九、煤矿存在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排水系统等情形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
十、煤矿未按规定管理盲巷、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存在违规留设盲巷以及1趟风筒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地点供风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3分;造成瓦斯积聚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6分。
十一、煤矿存在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而进行放顶煤开采,或者存在其它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而冒险作业等情形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6分。
十二、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履行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报表、台账、报告等记录,弄虚作假的,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6分。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