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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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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安办发〔2022〕1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02-17生效日期:2022-02-17

各市政府安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林武书记、张吉福常务副省长针对某企业爆破作业人员违法盗取民爆物品流入社会事件作出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管控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在严格执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矿山企业要站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机构,健全各环节责任落实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井下民爆物品管理到位。

  二、规范流程,细化管理

  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等安全管理规定,坚持“双人领取、监督复核、确认签字、日领日清”的原则。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爆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人证一致、认真履职,严禁擅离职守、冒名顶替,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爆破员装药、填塞、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清退剩余民爆物品时,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三、全程监控,不留盲区

  矿山企业必须安排安全员对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录像,每日自领取民爆物品开始,对接收环节、入井运输、装药过程、爆破作业、剩余量运输出井、清退等环节全过程进行录像,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四、严格检身,严防外流

  矿山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实行出井检身制度,在出井口设置金属探测仪(检测民爆物品)等装置,所有出井人员必须通过检身出井,严防私藏夹带民爆物品。

  五、明确重点,加强监管

  市、县公安部门在履行好日常民爆物品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落实好上述措施;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矿山井下民爆物品监督检查,特别是将矿山企业落实上述措施纳入必检内容,进行严格检查;省政府安委办将适时组织督查检查,并纳入对地方和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各市安委会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矿山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于4月1日前报省政府安委办(电子版报送邮箱sxaqjgyc@126.com)。

  联 系 人:李栋梁

  联系电话:0351-6819776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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