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等级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扁平化指挥。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2 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立即按规定分别向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 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生态环境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组建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市、区县两级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指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市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态破坏的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市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部门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重庆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重庆海关: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和其他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