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2年成都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成都市中火险区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低火险区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简阳市、金堂县和蒲江县。辖区内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成都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禁火令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采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街道)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市、涉林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市、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区(市)县、区(市)县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社区)、村(社区)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中火险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涉林区(市)县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区(市)县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