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根据国家要求,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及自备电厂(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各地组织企业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要求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二)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组织并督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报我厅审核,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三)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有关要求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将有关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其他行业报送福建碳市场碳排放报告。组织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陶瓷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福建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http://sthjt.fujian.gov.cn)完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填报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增企业报告2018—2021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企业不纳入福建碳市场管理,但含自备电厂的非发电行业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福建市场管理。
(二)组织其他行业重点企业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有关要求,组织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行业重点企业(参与企业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名单另行通知)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排放报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与随机抽查,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分别于2022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2023年1月3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三)严格整改落实。针对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做好配合衔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束后,我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各地应做好与第三方机构核查的衔接,配合上级开展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登录福建省碳市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我要咨询”——“在线问答”栏目)咨询,或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联 系 人:苏汝波、易心坦
联系电话:(0591)88367063、88360282
电子邮箱:fjhb-xxzx@sthjt.fujian.gov.cn
附件:1.纳入2021年度全国碳市场管理发电行业企业名单
2.纳入2021年度福建碳市场管理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名单
3.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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