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局,各县(市、 区、特区)应急局:
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并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定级工作。
2022年3月30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定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定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二级定级。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审(定)标准,开展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工作,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 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二级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为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定级管理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定级组织单位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承办, 开展标准化二级定级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承担。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二级定级按照自评、 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及牌匾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全过程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建设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对照相应评审(定)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工作(以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 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企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标准化建设培训、 咨询、辅导等服务的, 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定级的企业,向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定级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 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与受理, 并告知企业; 对不符合的, 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公示。对受理的申请,定级组织单位在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参与申请企业标准化建设咨询、培训、辅导等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人员或个人,不得抽取为评审组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评审报告后,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视为评审不合格。
评审符合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名单,在定级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问题反映的, 定级部门应组织核实。
(四)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标准化二级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贵州省总工会, 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 由定级组织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 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及牌匾。经公告的企业, 由定级部门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见附件2),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二级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 二级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 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二级定级申请。
第八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标准化二级定级。企业在标准化二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 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每年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定级部门撤销其二级等级,定级部门将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贵州省总工会,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被撤销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级部门交回证书、牌匾。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 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优先推荐标准化二级企业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二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二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 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二级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黔安监管四〔2015〕1号)、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管四〔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