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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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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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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评〔2022〕4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3生效日期:2022-03-03

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审批发证到事中事后监管全周期的衔接融合,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到2023年6月底,建立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和上海化学工业区范围内,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三、试点内容

  (一)减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减免许可证部分支撑材料的事前提交,减少重复提交;推进“全程网办”,已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材料免于提交。

  (二)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分类实施简化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方式和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三)重构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流程。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推进“两证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四)衔接整合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进行整合,推进落实综合监管“一件事”。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数据的衔接融合,减轻企业负担。

  四、试点安排

  试点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可自愿参加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的全周期,按照《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办事指南》办理“两证合一”审批、排污许可证变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等相关事项(见附件1)。

  (一)审批阶段

  试点单位应同步编制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同步提交“两证合一”申请材料。试点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免予提交自行监测方案、已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排放口规范化说明等3项申请材料。其中,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提交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时,应填写排污信息清单(见附件2),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对于实施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同步开展审查,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对于未持证单位,审批部门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对于已持证单位的改扩建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发该项目排污信息清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的附件。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当即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并在2个月内按照本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要点等文件要求,完成环评文件质量和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试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环评文件质量问题整改闭环;对检查发现不符合环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环评文件、注销排污许可证。

  (二)建设阶段

  试点单位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后,落实各项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信息公开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施工期执行报告。施工期执行报告中仅需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等环评要求内容,无需填报调试运行期相关内容。

  若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本市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和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进行信息公示后,就变动内容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前,项目变动内容不得投入调试或排污;未发生变动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的建设内容,可直接投入调试运行。

  原则上,试点单位可结合建设内容变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整改、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问题整改、改扩建项目排污信息清单等,在建设项目调试前一次性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相关内容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副本)正文;项目分期建设的,可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分期方案,分阶段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

  审批部门应依法对变更申请(重新申请)开展审查,结合环评文件质量和许可证质量检查情况,依法变更或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发现排污单位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无证排污等情形的,应按照“三监联动”要求,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执法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调试阶段

  项目投入调试后,试点单位应按证排污并依法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和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量等内容均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前,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需申请一次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并分类申请实施变更。仅变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执行报告中载明,后续结合其它事项变更;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以下简称变更单)的方式办理。变更单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详细内容格式见附件3。

  审批部门应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核发变更单,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副本)插页,一并作为证后监管依据。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有关规定,整合建设项目环评事中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对试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对试点单位采用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内容等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可在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中协同开展竣工验收报告合规性抽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运营阶段

  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或完成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后,相关变动情况纳入试点单位日常环境管理。若变动情形按规定需纳入排污许可证,试点单位应对照环评名录依法办理环评后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变更单。

  审批部门应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核发变更单,变更单一并作为日常监管依据。执法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事项,对排污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强化工作调度,建立“两证合一”审批台账和监管台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问题和做法,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试点情况。

  (二)积极探索创新。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各区实际,在试点要求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在“两证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与证后监管事项整合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培训。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化工区管委会应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及时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办事指南

  2. 排污信息清单(样例)

  3. 排污许可证变更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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