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海口市预防非建筑施工领域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措施

海口市预防非建筑施工领域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措施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海安委办〔2022〕53号

颁布部门: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4-03生效日期:2022-04-03

为切实预防非建筑施工领域房屋装修、空调和防盗网(窗)安装、墙面粉刷、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高大树木修剪、户外广告物设置、空间照明安装等高处作业堕落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海口实际,制定预防非建筑施工领域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及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房屋装修、空调和防盗网(窗)安装、墙面粉刷、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高大树木修剪、户外广告物设置、空间照明安装等,按照从业人员行业领域和作业区域,分别由属地政府、商务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园林和环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一)属地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三无小区”和农村房屋装修、空调和防盗网(窗)安装、墙面粉刷、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高大树木修剪、户外广告物设置、空间照明安装等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查验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和持有高空作业证,严禁未经相应的教育培训和无高空作业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二)商务部门加强对空调经销商家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要求经销商家落实空调售卖安装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空调经销商家不得与无资质的安装公司和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书的安装人员签订空调安装协议或委托空调安装。

  (三)空调经销商家与安装公司签订空调安装协议必须包含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内容,委托其他无公司单位人员安装空调,所委托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高空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空调经销商家本内部安装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再培训的人员,并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五)住建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小区物业公司履行小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保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教育培训和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七)科工信部门负责对工业、信息化、通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消除各类高处作业坠落事故隐患。

  (八)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教育培训和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源头消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高处作业坠落事故隐患。

  (九)园林和环卫部门落实对园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园林工人作业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修剪高大树木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和运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高处作业坠落事故隐患。

  (十一)物业公司对进入住宅小区从事房屋装修、空调和防盗网(窗)安装、墙面粉刷、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高大树木修剪、户外广告物设置、空间照明安装等人员要进行安全监管,查验是否持有高空作业证,严禁无高空作业证人员进入住宅小区从事高处作业。

  (十二)物业公司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业主落实对房屋装修,空调、防盗网(窗)安装,外墙、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人员的安全监督,履行应尽的安全提醒和监督责任。

  (十三)住宅小区业主要履行对入户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醒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和保障条件;对不具备从事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让其入户从事高处作业活动,对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作业人员不得允许其进行高处作业。

  二、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措施

  (十四)所有存在高处作业事项的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处作业现场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书。

  (十六)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无妨碍高处作业疾病或生理缺陷。单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不准从事高空作业,登高作业前应确认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正确佩戴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禁携带手机。

  (十七)高处作业工器具、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登高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其外观、基本性能、检验标签等进行检查;登高前应检查登高设施是否牢靠;上杆塔前,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作业,应当先做好防结构失去稳定、人员滑落等安全措施。

  (十八)高处作业防护器材组合必须完整。在大间隔部位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作业活动范围较大(当使用3米以上后备绳)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九)高处作业过程必须全程监护,一般高处作业必须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或顺杆下滑;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沿脚手架立杆或栏杆等攀爬;攀登爬梯多人上下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应逐个攀爬;使用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并采取防滑限高措施;禁止携带器材高处作业时移位。

  (二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绳),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保护作用。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绳),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绳)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安全带(绳)和保护绳应分系在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绳)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禁止将安全带(绳)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修剪高大树木时,安全带不得系在待修剪的树枝断口附近或以上。

  (二十一)高处作业人员转位时不得失去防护;在高处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人员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必须先将后备保护绳系在牢固构件上。

  (二十二)高处作业人员要熟悉安全制度、作业方法,掌握高处作业技术、安全常识,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加强防护用具日常检查。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做好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安全防护,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设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

  (二十三)高处作业面必须措施齐全可靠。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必须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使用临时物体(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二十四)严禁非载人机械载人从事高处作业,严禁使用物料提升机、卷扬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载人从事高处作业;严禁人员乘坐无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乘坐有吊篮的起重车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关好出入门。起重车车体应有可靠接地措施,并设专人指挥和监护;不得用汽车吊(斗臂车)悬挂吊篮上人作业。

  (二十五)严禁恶劣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寒冷、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和防寒措施;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从事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二十六)其他非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涉及高处作业事项的,参照以上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措施执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执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职责规定履职尽责导致高处作业坠落伤亡事故发生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二十九)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三无小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对业主没有尽到安全教育提醒责任,导致进入“三无小区”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属地相关部门责任。

  (三十)空调经销商家委托没有高空作业资质的安装公司和人员安装空调导致高处作业坠落伤亡事故发生的,除依法对空调经销商家和商家负责人给予处罚外,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物业公司对进入住宅小区进行房屋装修、空调和防盗网(窗)安装、墙面粉刷、玻璃幕墙除污和家政保洁、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保、高大树木修剪、户外广告物设置、空间照明安装等高处作业人员没有尽到查验资质、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醒责任,导致高处作业坠落伤亡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视情节追究物业公司负责人责任。

同地区相关
海口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海口市消防条例(2014年修订)(已被修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