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具体事项的督办、上报等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下达。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
(二)按事故报告结案批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到位;
(三)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四)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五)将督办意见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后,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七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 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