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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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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07生效日期:2022-05-07

各区安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及有关企业: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为了认真做好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抓好落实。

   

  2022年5月7日          

  (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28051673;电子邮箱:zhangyi06@tj.gov.cn。)

    

天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1日止。

  三、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地热、温泉、矿泉水等资源的有关单位。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5月15日前)

  各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工作方案并予以印发。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级应急局、纳入检查范围的非煤矿山单位(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非煤矿山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重大突出问题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非煤矿山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后,要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报告报送至所在区应急局。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应急局要对非煤矿山单位的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并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1月31日)

  市应急局将加强对各区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予以约谈、曝光。

  五、检查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应急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是否对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大矿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非煤矿山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五)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非煤矿山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级应急局是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非煤矿山方面,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等行为。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非煤矿山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煤矿山单位地面危险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监察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一)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应急局是否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监察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非煤矿山单位、各区应急局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非煤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非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区应急局要对各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非煤矿山单位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非煤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非煤矿山单位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天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天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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