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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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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22〕34号

颁布部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3-22生效日期:2022-03-22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天水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长输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输油气管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输运管道因自然、人为、管理、技术或设施等因素引发的泄漏、污染、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科学应对;政企配合,快速反应。

  1.5风险评估

  我市境内共有长输油气管道7条,分别为兰成原油管道67公里、兰成渝成品油管道57公里、兰郑长成品油管道91.4公里、中贵天然气管道129公里、中贵天水支线51.55公里、中贵陇西支线126.22公里和中贵陇西支线甘谷线17.3公里,总里程为539.47公里。兰成原油管道、兰成渝成品油管道均隶属于国家管网西南管道兰州输油气分公司武山作业区,途经武山县榆盘镇、咀头镇、洛门镇和温泉镇等4个乡镇。兰郑长成品油管道隶属于国家管网西南管道天水输油气分公司天水作业区,途经秦安县魏店镇、莲花镇、五营镇、陇城镇和张家川县龙山镇、木河乡、张家川镇、恭门镇、马鹿镇等 9个乡镇。中贵天然气管道(含干线和支线)属于国家管网西南管道天水输油气分公司和国家管网西南管道兰州输油气分公司,中贵干线途经秦州、麦积、秦安3个县区14个乡镇;中贵天水支线途经秦州、麦积2个区4个乡镇;中贵陇西支线途经秦州、甘谷、武山3个县区10个乡镇。中贵陇西支线甘谷支线隶属甘谷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途经甘谷3个乡镇。

  本预案所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油气管道平稳运行、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故灾难事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管道泄漏安全事故。因设备设施故障、管道腐蚀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油气管道发生大量油气泄漏、着火、爆炸事故。

  (2)涉油气管道破坏事故。因打孔盗油、第三方施工破坏油气管道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3)自然灾害事件。因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油气管道断裂、油气大量泄漏,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

  1.6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1一般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严重受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下;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6.2较大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至10人以下死亡,或10至50人以下严重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至200人;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6.3重大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至30人以下死亡,或50至100人以下严重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0至1000人;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6.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严重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布油气长输管道应急预警,启动油气长输管道应急响应;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发布权威性油气长输管道应急信息。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2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天水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当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故时,办公室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抽调专家和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督促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非救援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油气管道周边危险化品企业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周边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负责对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工信局:协调驻市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油气长输管道突发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相应水资源的调度。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提供影响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地域及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灾害隐患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现场疫情防控、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储备和紧急调配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物及林草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评估造成的林草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损失评估,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委网信办: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网上舆情监测、应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监视跟踪和分析研判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核算、拨付。

  市人社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伤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生活安排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气象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天水供电公司: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供电保障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先期处置;负责解决或配合管道企业、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发生事故油气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区政府及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及其他相关工作。

  3.预防监测

  3.1预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油气管道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区政府配合,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监测机构和队伍,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油气长输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油气长输管道信息,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3预测

  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政府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故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黄色预警: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县区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应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实时监控;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预警信息,加强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在启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4.3.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在启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3.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市、县区政府在启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县区政府及其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要向事发地县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较大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及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区政府接报后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故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5.4接报后的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本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报警电话:119,110

  市政府总值班室:0938-8212456

  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0938-8319803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应迅速核实事故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属地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管道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县区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油气管道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Ⅳ级)

  发生Ⅳ级(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事发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县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县区政府的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2.2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Ⅲ级)

  发生Ⅲ级(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Ⅱ级)

  发生Ⅱ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县区政府,以及市级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Ⅰ级)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Ⅳ级)

  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故,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Ⅲ级)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Ⅱ级)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重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国家或省上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现场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4.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天水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以油气管道企业专业抢维修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救援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类型、介质种类和数量、危害性、波及范围,征求应急专家组意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环境监测、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在事故抢险结束后,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4.3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并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园区、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6.4.4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天水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6.4.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疫情防控、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事故特性,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

  6.4.6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并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应急结束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6.4.7信息新闻组

  由市、县区宣传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6.4.8善后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管道企业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6.4.9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事故发生企业等相关领导、有关专家参加。负责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现场处置措施

  当发生油气泄漏、爆炸、火灾时,现场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5.1.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6.5.1.2群众疏散

  油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6.5.1.3管道抢修

  油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检测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6.5.1.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消防部门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故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6.5.1.5人员救护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6.5.1.6环境监测

  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提供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5.1.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6.5.2分级处置措施

  6.5.2.1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Ⅳ级)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因油气管道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

  6.5.2.2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Ⅲ级)

  在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做好疏散准备,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监测。

  6.5.2.3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Ⅱ级)

  在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县区政府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组织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疏散,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因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搜寻、抢救、转运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清理、物件转移和环境监测;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措施。

  6.5.2.4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Ⅰ级)

  在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的基础上,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措施。

  6.6扩大响应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向驻天水部队或省上、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县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发布。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分别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由市委宣传部门牵头,现场指挥部配合,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不实消息的管控,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7.2舆情引导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事故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当地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3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统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等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干预工作。

  8.4总结评估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结束,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结束,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9.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9.1队伍保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9.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的大型机械等物资装备由管道企业负责提供,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抢救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健委负责协调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油气管道企业、公安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市商务局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油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9.3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管道企业负责建立天水市长输油气管道安全应急管理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平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和即时信息,保障通信和信息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9.4资金保障

  油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县区政府建立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应急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处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9.5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7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院前急救,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专家,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示标牌,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油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油气长输管道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10.2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管道企业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演练。

  1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天发改能源〔2020〕320号)同时废止。

  12.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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