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并已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揭市司函〔2021〕69号),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包括分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1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除外)。
第六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进入技术评估的,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七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技术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十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授权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征求所在乡镇(街道)意见,所在乡镇(街道)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5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可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四条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若上述两方面全部或其中之一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条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揭阳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8日、5日内。
第二十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