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安装车载卸液泵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以下称带泵汽车罐车)以及相关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称储罐)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制造、监检、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安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要求
(一)新生产的带泵汽车罐车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安装限制卸液泵在设定范围内卸液(以下称定点卸液)的车载中控装置。中控装置是定点卸液的控制中心,应当能实时监测和控制卸液的合规性。带泵汽车罐车的卸液泵系统,应当设置泵出量控制装置,具有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切断功能。带泵汽车罐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包含中控装置和卸液泵系统操作要求、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要求等内容。
(二)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带泵汽车罐车定点卸液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主要功能是管理带泵汽车罐车与卸液储罐之间的识别互认,并对卸液储罐进行授权,以确保本企业生产的带泵汽车罐车只能向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定点卸液。
(三)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和罐车中控装置应当保持互联互通,两者共同组成带泵罐车定点卸液安全保障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带泵汽车罐车每次开启卸液泵只能向制造单位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单向卸液,对中控装置无法识别互认的储罐,卸液泵无法开启卸液;
2. 安装在授权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传输装置应当能实时向带泵汽车罐车中控装置传输液位变化数据,一旦出现液位异常,中控装置应当能立即关停卸液泵;
3. 中控装置被擅自拆除或定点卸液控制功能失效,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应当能锁定卸液泵无法开启。
(四)如因带泵汽车罐车不满足上述要求,导致车载卸液泵向未经制造单位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或气瓶卸液,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主动召回带泵汽车罐车。
二、监检要求
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时,应当核查带泵汽车罐车是否安装中控装置并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并在监检证书上注明。
三、使用要求
带泵汽车罐车使用单位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本单位的带泵汽车罐车车辆运行轨迹、定点卸液数量、汽车罐车罐内液位、压力和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本单位带泵汽车罐车的合规使用。一旦发现定点卸液功能失效,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联系原制造单位进行修复。在日常自行检查中,重点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中控装置、安装在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传输装置、电子识读装置等功能是否可靠有效。
四、监管要求
新带泵汽车罐车在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带泵汽车罐车监督检验报告,核查该带泵汽车罐车是否安装定点卸液中控装置并已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否则不予办理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