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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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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6-07生效日期:2022-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

  (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报告。

  (五)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相关业务信息化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拟出口危险废物的,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拟出口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已出口的危险废物,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如实申报实际出口情况。

  (六)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在线报送。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

  二、推动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

  (一)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物联网环境监管。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采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开展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废物类别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

  (三)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应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探索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新模式。

  三、进一步强化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对接与应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对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逐步实现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获取基础数据,加强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汇总分析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将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对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并严格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监管智能化相关技术工作,与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共同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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