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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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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2022〕54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7-12生效日期:2022-07-1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地处三江之源,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责任重大而艰巨,积极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对于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全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锚定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目标,坚决扛起保护“中华水塔”重大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转入,规范经营处置行为,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实施城镇固体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加快构建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域内处置需求,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严控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严禁严控转入

  (一)严禁转入范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包含无机氰化物废渣、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等;三是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包含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四是危险废物重金属(汞、砷、铅、铬、镉)含量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中所列原料严重不符的,包含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催化剂等。

  (二)严控利用规模。对省内重点工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占有重要份额、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循环补链的下游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应以处置省内危险废物为主,在保障生产所需基础上,有效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数量。凡需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除外)的企业,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全成分分析报告。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收省外转入工业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定规模的30%。

  (三)严格接收审查。各市州和相关部门须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健全管理台帐,对确需跨省转入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先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从严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相关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接收省外转入业务。一是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二是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包括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国家公园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的;五是拟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六是拟接收企业正处于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的;七是新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不明的。

  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必须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严格控制接收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

  三、加强源头管控

  (四)严把项目准入。建立完善“源头严防”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项目准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须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科学评估处置需求。各市州在项目立项审批时,须与现有项目资源耦合、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就近处置且出路难的项目,严格准入。禁止审批工业园区以外以焚烧、填埋为主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和省内综合利用能力过剩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年综合利用量超过30%需跨省转入项目,以及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中有关重金属含量偏高不能综合利用,且不符合区域配套需求的项目。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支持产业发展关联度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价值高、省内产生处置为主、二次污染可控的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鼓励运营规范、管理专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

  (五)推进源头减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实现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淘汰综合利用企业的落后产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提档升级。推进清洁生产,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促进工业循环发展。

  四、统筹利用处置

  (六)优化建设布局。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分区域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推动各市州有计划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制定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处置能力建设布局。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性问题,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市州间协同合作”的处置体系,实现处置能力建设与省内产废规模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建成市州和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

  (七)完善应急响应。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严格按照《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应急处置,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纳入市州和县级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八)强化协同处置。各市州要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区域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市州政府、工业园区和已有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企业,必须按国家要求明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按规定做好区域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工作。列入协同应急处置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严格落实收运处置卫生防护措施,保障人体健康安全。

  五、强化风险防控

  (九)全程跟进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实施危险废物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将日常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转移过程联防联动监管,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相应资金往来抽样审计,推进规范管理。对入境大宗资源性商品、旧机电和集装箱中查验发现的危险废物,由海关与生态环境部门按国家要求联合处置。

  (十)严惩环境违法。对经营处置单位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重要内容,依法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协同联动。依法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其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并依法处罚。推进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智能闭环监管系统,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情况,防范杜绝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十一)提升队伍能力。加快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和污染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政办〔2021〕88号)“严控危险废物风险”专章专节要求,充分认识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注重用法治思维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严防“一刀切”,真正压实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监管职责,强化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和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定期协商调度,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加快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

  (十三)强化督察问责。加大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有关危险废物问题的整改力度,对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专项督察、约谈惩戒。对督察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程序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紧盯危险废物处置核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帐,明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负责,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整改,及时销号清零。同时,强化帮扶指导,“一企一策”制定长效方案,支撑推动绿色发展。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多元共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在严格审查基础上,以“白名单”方式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公开,设施向公众开放,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公开典型案例,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力震慑,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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