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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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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2〕6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30生效日期:2022-06-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9〕44号)同时废止。


  2022年6月30日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组织体系

  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职责

  3 省防指工作机制

  3.1 会议机制

  3.2 会商机制

  3.3 信息共享机制

  3.4 值班值守机制

  3.5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4 防汛抗旱准备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监测

  5.2 预报

  5.3 预警

  5.4 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6.1 防汛应急响应

  6.2 抗旱应急响应

  6.3 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其他保障

  8 善后工作

  8.1救灾

  8.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8.3水毁工程修复

  8.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8.5灾后重建

  8.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7保险理赔

  9 附 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图

           3.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4.江西省气象局省级暴雨预警标准

           5.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始终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应急保障,提升应对能力,做好水旱灾害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衔接防抗救,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和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暴雨、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区洪水、泥石流,下同)、台风、干旱、供水危机等造成的直接水旱灾害以及暴雨、洪水、台风、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水旱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政同责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机制,履行职责,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总体安全观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统筹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着力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着力保障城乡正常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大局。

  3.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指导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4.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依规,共同参与原则。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军民结合,专群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坚持突出用水重点,科学统筹资源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5 组织体系。

  1.地方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其他机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的设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前方指挥部组成机构。凡是因洪涝造成的万亩及以上圩堤溃决、水库溃坝,一个灾害现场出现10人以上亡人事故时,应成立前方指挥部。

  当发生10万亩以上圩堤溃决、省调大型水库溃坝时,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前方指挥部,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接管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接管后的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副指挥长由灾害类型相关行业相关领导担任,前方指挥部的组成由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或依据相关预案方案确定。

  当发生1万至10万亩圩堤溃决、省调大型水库以外其他水库溃坝,且灾害影响范围跨设区市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前方指挥部或指定设区市组建前方指挥部。

  其他灾害情况,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建前方指挥部。

  各前方指挥部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4.基层临时指挥机构。针对发生极端暴雨导致“断路、断电、断通信”形成救援孤岛的情况,基层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先期果断处置突发险情灾情,努力实现“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最大限度减轻暴雨洪涝灾害损失。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体系详见附件1。

  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江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相关事业单位及抢险救援队伍等组成。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组织机构详见附件2。

  2.1.1 省防指。

  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防指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明确1名指挥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军区、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广电局、团省委、江西日报社、江西广播电视台、省供销联社、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粮食和储备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监测中心、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为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防指建立包片分工负责制。省领导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包片负责。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若干小组,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防汛抗旱工作包片开展具体工作。每个小组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设立1个组长单位,省水利厅落实1名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负责提供技术支撑。

  2.1.2 省防办。

  省防指设立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厅,负责省防指日常工作。省防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2.1.3 应急工作组。

  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在省防指集中开展工作,共同应对响应期间防汛抗旱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如下:

  1.指挥协调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等单位组成,省应急厅任组长单位。下设材料、值班2个工作小组。材料小组和值班小组均由省应急厅派员组成。

  2.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广电局、江西日报社、江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省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当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可增加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相关宣传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宣传报道组。

  3.监测调度组由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水文监测中心、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省水利厅任组长单位。

  4.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军区、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团省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省应急厅任组长单位。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抢险救援组。

  5.专家指导组由省水利厅组成。根据险情灾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水文监测中心、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专家指导组,省水利厅任组长单位。下设险情统计小组,由省水利厅派员组成,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人员。

  6.灾评救助组由省应急厅组成。必要时,可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灾评救助组,省应急厅任组长单位。

  7.督查检查组由省应急厅机关纪委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督查检查组,省应急厅任组长单位。

  8.综合保障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组成。必要时,可适时增加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粮食和储备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综合保障组,省应急厅任组长单位。下设物资小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派员组成。

  2.2 职责。

  2.2.1 省防指领导。

  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长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秘书长: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2.2.2 省防指及省防办。

  2.2.2.1 省防指。

  (1)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2)指导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3)研究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4)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5)建立健全全省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和预案、方案体系。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培训演练。

  (6)组织全省按照审批权限编审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水工程度汛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7)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河湖行洪通道清障并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8)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相关行业储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等。负责省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用;特殊时期,实施全省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统筹调用。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9)适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

  (10)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巡堤查险、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及救灾等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对外救援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11)根据当前汛情变化,宣布提前进入汛期,或提前结束主汛期;按规定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要求,视情况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督促指导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按紧急防汛期要求开展防汛工作。

  (12)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13)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

  (14)负责统一发布全省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

  (15)按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表彰奖励。

  (16)负责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2.2 省防办。

  (1)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省防指会议(会商)组织、文件起草、专报纪要编印及档案管理等;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省防指工作部署,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工作建议。

  (3)负责编制防指工作规则、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共享、会议、会商、调度、抢险救援等工作机制。

  (4)组织指导各地落实行政区域、水工程、蓄滞洪区等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责任。负责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汇总上报及公示。负责编制设区市、省直管县及有关单位年度防汛目标任务书,督促指导市、县(区)逐级下达防汛目标任务书。

  (5)负责省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培训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市级、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推动、督促各部门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部门预案。

  (6)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开展汛前检查等汛前准备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7)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根据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提醒地方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及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8)密切关注防汛抗旱形势,适时提出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响应行动。

  (9)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和发布。

  (10)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申请、计划和调配建议。

  (11)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12)督促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13)完成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

  省防指成员单位是省防汛抗旱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防汛抗旱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前方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和年度包片分工等要求,派员承担相应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3。

  2.2.4 包片工作组。

  监督指导包片区域防汛抗旱工作,重点督促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部署,执行省防指调度指令;加强与包片区域防办联系,及时掌握了解负责区域防汛抗旱形势及发展态势,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按照省防指统一安排,开展对包片区域的检查、督查。

  2.2.5 应急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对接下派上级及省级工作组工作动态;完善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组织省防指各类会议。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省防指及省防办文件管理;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负责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协调做好省领导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牵头组建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材料小组负责省防指相关会议汇报材料组织;值班小组负责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发布灾情和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主要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工程调度,指导各地开展水工程调度工作。

  4.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必要时,提请成立前方指挥部。

  5.专家指导组主要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对接上级及省级各类专家组工作动态,跟踪险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必要时提出险情处置方案。险情统计小组负责全省洪涝险情统计。

  6.灾评救助组主要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相关区域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主要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主要负责保障防指通信联络畅通;负责省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负责各方支援和捐赠防汛抗旱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协调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相关区域通信。物资小组负责接收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3 省防指工作机制

  3.1 会议机制。

  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3月底至4月初,由省政府组织召开,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防汛抗旱工作、分析当年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当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参会人员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视情要求乡镇主要负责人参会。

  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每年3月下旬,由省防指领导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审议防汛目标任务书、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调整情况等重要事项。参会单位为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防御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其他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3.2 会商机制。

  省防指防汛抗旱会商会分为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和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专题会商会4种情形。

  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每年1月和2月各召开一次,开展全年防汛抗旱形势趋势分析,由省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

  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当气象、水文部门预测可能出现致灾的强降雨过程,台风登陆可能影响我省,五河干流及鄱阳湖、长江九江段可能出现超警戒洪水,少雨干旱、河道径流锐减、水库蓄水不足等情况,适时由省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过程形势,提出防御措施。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

  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在主汛期即将结束前,组织召开主雨季结束期研判会商会,由省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主雨季结束时间,后期防汛抗旱形势变化,提出后汛期防汛抗旱策略调整措施。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

  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等专题会商会:当涉水工程险情处置或影响较大的涉水工程调度需要多部门分析决策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省防指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市县派员参加,会商结果及时报省防办。

  3.3 信息共享机制。

  省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按照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原则,实现防汛抗旱各类信息共享互通,主要分为基础信息、实时监测信息、预测预报信息、水工程调度信息和其它工作动态信息5类。

  1.基础信息共享。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省水利厅(含省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提供水利工程基础信息、水文监测站网信息、全省流域水系特征信息、水文历史监测成果数据、已有的洪水风险图成果和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等;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全省地面气象站气候标准值数据成果信息、台风历史监测信息等;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提供航电枢纽、水电站基本情况等;省应急厅负责提供尾砂(矿)坝基础信息等;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提供跨汛期施工涉水工程基本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基础数据共享。

  2.实时监测信息共享。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实时监测信息等;省水利厅(含省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提供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发、水库水情等实时监测信息,堤防、水库等工程险情动态信息等;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实时雨情监测信息、天气雷达探测信息、卫星探测信息、人工影响天气信息等;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提供航电枢纽、水电站水情信息等;省应急厅负责提供洪涝干旱灾情信息、尾砂(矿)坝监测信息等;其他省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相关实时监测和动态信息共享。

  3.预测预报信息共享。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中期、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过程预报,台风、大风、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主汛期、伏秋期气候趋势预测等信息;省水利厅(含省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提供江、河、湖、库(省调度)洪水预报,山洪灾害、中小河流预警信息,年度水情趋势预测,主汛期、伏秋期水情趋势预测,灾害性天气过程的洪水预报等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4.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

  省水利厅在向工程管理单位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当抄送水库调度影响范围内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防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相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度命令及时转达调度影响范围内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调度结果可能造成某区域防洪压力增大的情况,应在发布调度命令前做好沟通,按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实施工程调度。工程管理单位及市、县(区、功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调度命令执行前第一时间做好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预警发布和避险转移工作,确保水工程调度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其它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送防汛抗旱值班信息、水旱灾害防范应对等相关工作动态信息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防汛重点部门如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省防指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6时前向省防办报送行业管理范围内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本行业灾险情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等。省监狱管理局所管工程发生超警戒水位或超汛限水位时,也应于每日16时前向省防办报送相关信息。省防办及时整合实时监测、预测预报、灾情险情等各类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发布值班信息,实现工作信息实时共享。

  3.4 值班值守机制。

  1.汛期(一般为4月1日-9月30日)。

  有直接防汛任务的省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及其它有防汛责任的单位(部门)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并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省防办值班工作由省应急厅承担。

  省防办值班分为日常值守、预警值守和响应值守3种状态。

  当气象预报无强降雨过程、无台风登陆影响我省,且全省五河干流、长江九江段、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支流无超警戒水位现象时,为日常值守状态。

  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过程、预报台风登陆将影响我省,或全省五河干流、长江九江段、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或发生突发灾情险情时,为预警值守状态。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为响应值守状态。

  省防办及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上述总体原则,制定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纪律。

  2.非汛期(一般为1月1日-3月31日,10月1日-12月31日)。

  如遇早汛、秋汛等特殊汛情,省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值班值守。

  3.5 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防汛抗旱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日常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情况,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突发险情信息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突发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3)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汛期每日一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报送频次。水利、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健全防汛抗旱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报送,报告原则、主要内容、程序等按照国家防总制定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执行。水利、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当省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当突发险情灾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域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当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外省的,省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

  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险情灾情事件后,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险情灾情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消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 防汛抗旱准备

  (1)思想准备。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明确防汛抗旱目标任务,强化防汛抗旱形势分析研判,充分评估水旱灾害风险,广泛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进行防汛抗旱工作动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完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指挥调度、部门联动、值班值守等制度。强化党政属地责任落实,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建立党政领导分片负责制,逐级、逐部门、逐工程落实行政责任人并分级在媒体公示。各类涉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细化防汛责任落实,建立行政、技术、巡查等相关责任制。具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市、区),要落实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

  (3)工程准备。按照防洪工程规划要求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做好各类涉水工程的运行准备。对存在病险隐患的涉水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水毁工程及时完成修复任务。

  (4)预案方案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案和方案体系。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开发区)应组织编制本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完善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等专项预案方案。

  (5)物资准备。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本地区物资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台账。要坚持属地储备为主与上级储备为辅相结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与行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仓库集中储备与现场分散储备相结合、重要装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等原则,及时补齐补足防汛抗旱物资。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队伍准备。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转移受威胁群众、抗旱救灾等工作。建立完善在建涉水工程施工队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施工队伍就近抢险救灾。不断优化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的协同调用机制,确保出现重大灾情险情部队能及时高效参与抗洪抢险。

  (7)通信准备。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确保覆盖到村、到户、到人。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检查和维护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应用高新通信手段,强化移动指挥车、移动视频会议系统、卫星电话、手持单兵等多种通信终端综合联通,确保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畅通。

  (8)防汛检查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防汛大检查,各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部署并定期巡查检查。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机构、查工程隐患、查预案编制、查物资储备、查通信畅通为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9)河道清障准备。全面做好河道清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10)培训演练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党政领导调整,以及业务人员熟悉掌握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预案修订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适时组织开展演练,突出实战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11)专家组准备。建立由各行业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灾情专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12)值班值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完善值班保障,优化值班环境和办公条件,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防汛值班值守,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防汛抗旱值班信息及时高效共享。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涉水工程、通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情的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监测成果。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和会商。

  气象部门:负责天气形势、雨情、旱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等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水文部门:负责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蒸发等实时监测。

  水利部门:组织指导堤防、水库工程实时汛情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实时监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情况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关航电枢纽工情监测,航道实时通航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情、农业灌溉情况、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等。

  涉水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水库水情实时监测。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与防汛职责相关的监测。

  5.2 预报。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预报,及时、准确、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预报成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候趋势预测、灾害性天气预报(中长期天气预报和短临天气预报)、重点阶段专题天气预报等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预报,提供水情趋势预测、旱情趋势分析、过程性灾害天气的洪水预报和低枯水位预报等信息。当遭遇强降雨或江河湖库水位涨幅较大、超警戒(汛限)水位及以上洪水、低枯水位时,要向省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分析研判信息。

  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及时报防指。

  5.3 预警。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及时发布预警的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按照预案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应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相关行动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门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预警发布要因地制宜采用广播、电视、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预警范围全覆盖、无死角、零盲区,尤其要突出做好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灾害危险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移民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主要预警发布部门职责如下: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气象干旱等预警发布。当预测将发生暴雨、台风、气象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时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滚动更新发布预警。

  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发布。根据洪水、枯水严重程度及其发展态势,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水情分析预测情况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时跟踪分析江河洪水、枯水发展趋势,滚动更新发布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预警发布。根据气象、水文部门监测预报信息,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向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做好危险区群众提前转移避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联合气象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提示,对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提醒做好隐患点巡查危险区群众提前转移避险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发布。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提醒公众加强防范,并将预警信息和内涝风险点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5.4 预警响应。

  根据全省水雨情和预测预报情况,省防办提出请示,经省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省防指指挥长批准,以省防指的名义启动。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省防指启动预警响应。

  (1)全省有2个设区市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具体指标数据见附件4江西省气象局省级暴雨预警标准,下同)。

  (3)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黄色预警(参照附件5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洪水预警发布标准,下同)。

  (4)省气象局预报台风登陆将影响我省。

  2.响应行动。

  (1)发布预警响应。省防指应将启动预警响应情况报国家防办、省委、省政府,通报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加强会商。会商会由省防指有关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3)加强信息报送。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视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省防指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4)加强值班和调度。省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调度汛情趋势,调度重点区域防汛工作情况和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5)组派工作组。根据雨水灾险情,适时组派工作组,赴有关区域指导防汛工作。

  6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具体经办流程:由省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示,经省防指指挥长审核,报总指挥(省长)批准,以省防指的名义发布。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指决定。具体经办流程省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示,经省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省防指指挥长批准,以省防指的名义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后,省防指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指挥应对灾害;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值班值守,强化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灾害应对,做好监测预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灾害评估等工作。

  6.1 防汛应急响应。

  6.1.1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全省有3个设区市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3)全省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1.5万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

  (4)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橙色预警。

  (5)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6)保护农田1万亩至5万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小(2)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后,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8)小(1)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9)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10)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集中办公,根据发生险情情况视情启动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省防指每4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处级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需要或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省防指派出专家组,在4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酌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6.1.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省水文监测中心发布洪水水情红色预警。

  (3)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4)保护农田1万亩至5万亩(单退圩堤超进水位除外)堤防发生决口,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重点圩堤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9)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集中办公,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组织人员备勤,根据发生险情情况及时启动集中办公,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省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酌情派出厅级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10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需要或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省防指派出专家组,在4小时内出发,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省防指在6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8)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视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1.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2)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全省五大河流(赣、抚、信、饶、修)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重点圩堤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单退圩堤超进水位除外)发生决口,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8)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9)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防指总指挥(省长)或委托省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省防指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指指挥长坐镇省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员进驻省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省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厅级领导带队、省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的防汛工作组,在8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省防指派出专家组立即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地方成立前方指挥部。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省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2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1.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抚、信、饶、修)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4)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委书记或省防指总指挥(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部署会,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省防指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指指挥长坐镇省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员进驻省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由省防指或省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省防指每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6)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省领导按照包片分工方案,赴相关区域督促指导防汛工作。省防办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省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的防汛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省防指派出专家组立即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地方成立前方指挥部。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省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0)紧急防汛期。省防指根据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2 抗旱应急响应。

  6.2.1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3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650万亩至11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50万至1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2.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10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6.2.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5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1100万亩至15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100万至3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2.三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省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专家指导组、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工作组每3天由指挥协调组组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7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6.2.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7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1500万亩至2200万亩农作物受旱。

  (3)全省300万至5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2.二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综合保障组。视情增加抢险救援组、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酌情派出厅级领导担任组长、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5天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8)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7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省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9个设区市所在城市已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全省220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省500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4)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2.一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省防指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设区市、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省委书记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压减供水指标等强制限制措施。

  (3)省防指领导坐镇指挥。省防指指挥长坐镇省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省防指部分成员进驻省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省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灾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工作组每2天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省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市、县(区)视频参会。会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领导,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6)派出工作组。省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省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省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服务队、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指调派抗旱服务队伍和调拨省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中央抗旱物资支持。省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抗旱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工作。省财政厅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省防指成员单位每3天向省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旱情及抗旱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每3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6.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江河水位总体趋于平稳、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省防指视汛情、旱情情况,根据“谁决定启动,谁决定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防汛队伍。

  1.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逐步构建以解放军、武警部队为保障,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为骨干,以地方一专多能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救援为补充的应急力量体系。

  2.抗洪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指申请,由省防指报请省委或省政府,由省委或省政府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动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由省、市、县(区)党委或政府,分别向驻地武警内卫总队、武警内卫执勤支队、武警内卫执勤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7.1.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积极协调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7.2 物资与装备保障。

  7.2.1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省级储备。省防指及有关行业单位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潜水设备、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联社和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车辆、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2)市县级储备。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4)省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城市、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市、县(区)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市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省防指向国家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7.2.2 装备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抢险所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7.3 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宣传。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九江段、鄱阳湖和赣、抚、信、饶、修五河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由省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县(区)和大型工程防汛负责人、抗洪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抗洪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取得实效。

  7.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相关区域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省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7.5 其他保障。

  7.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2 现场救援。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7.5.3 供电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5.4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江西监管局等交通运输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7.5.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对相关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5.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相关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7.5.7 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5.8 技术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科技创新技术能力和水平。

  8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当地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相关区域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相关区域正常的生活环境。

  8.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储备计划,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

  8.3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相关部门应对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摸清情况、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4座国家级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8.5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相关地区救助和评估。相关地区救助和评估以属地为主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增派力量支援。

  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件调查,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8.7 保险理赔。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相关区域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2.水位:指江、河、湖、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2)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4.气象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5.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6.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升/日且持续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7.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五河: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条河流的统称。

  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省、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图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调动,物资、设备、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省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评估、调查处理。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水利行业水工程落实各类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省水利厅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编制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水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行业内防汛抢险专项演练;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装备的购置及储备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物资购置、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督导检查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行业专家队伍建设。

  省军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省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武警部队江西省总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赣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相关区域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省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网络舆情导控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牵头组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突击队,制定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汛情紧张时协助相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内涝治理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省教育厅:指导、协调、监督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相关区域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等支出;根据省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严格内涝治理相关空间用途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核发规划许可,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有关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安全工作;牵头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组织修编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负责排水管网等排涝设施的建设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指导汛期通航秩序监管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和救灾备荒种子发放;负责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A级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A级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对相关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出资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廿四联圩五七靶场段圩堤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炸药。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省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日报社:负责组织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省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团省委:负责牵头组织先进青年组建青年突击队和赣青突击队,制定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汛情紧张时协助相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省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省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指导协调粮源供应保障,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江西民航的防洪安全工作;优先组织协调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救灾物资和设备;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安排视察灾情、紧急抢险和受困人员撤离所需航空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负责协调中国电信江西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和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编制监狱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监狱农场圩堤的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相关用油工作。

  省水文监测中心: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墒情监测、分析,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按照权限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组织指导电力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指导铁路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铁路防洪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江西省气象局省级暴雨预警标准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将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将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将有3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50毫米,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3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5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省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省将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3个及以上县(市、区)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一定影响。



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洪水预警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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