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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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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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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车〔2022〕7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2生效日期:2022-07-22

为进一步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新销售、进口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停止新生产、新销售及进口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发动机。

  三、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含)以后的装用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办理编码登记及申领环保标识时,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照片;机械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查询机械是否符合第四阶段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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