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太仓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太仓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太政办〔2022〕99号

颁布部门: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8-01生效日期:2022-08-01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太政办﹝2020﹞16号)同时废止。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长江太仓段台风防御工作,保障长江太仓段水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统一组织和协调台风防御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水域污染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太仓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仓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在长江太仓段内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以下统称“台风”)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太仓段台风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编制长江太仓段防御台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及早收集台风灾害预警信息,并转发预警信息至相关单位、部门、个人。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准备。

  (3)根据台风对长江太仓段的影响,视情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太仓海事局、太仓港口管委会、市气象局等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协调落实各项预警预防工作。

  (4)跟踪台风预警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报告。

  2.2 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须明确具体联络人,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系统期间,保持与市水上搜救中心之间的通讯畅通。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落实、检查工作。

  (2)太仓海事局:负责发布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督促指导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船舶(渔船和军事船舶除外)、设施、人员做好台风等天气系统的预防工作,提醒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3)太仓港口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太仓港港口经营人做好台风等天气系统预防工作,督促码头企业做好船舶和人员避风疏散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台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过程中的信息流转;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协调做好紧急疏散人员和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

  (5)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太部队、武警支援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实际需要,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做好舆情控制及宣传报道工作。

  (7)市融媒体中心: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正确把握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防台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报道。

  (8)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接运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9)市交运局:负责确保台风防御期间各通江河口航道畅通,协调船闸管理部门控制内河船舶出闸入江。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沿江堤闸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汛抗台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长江太仓段渔业船只及从业人员防抗行动,积极组织救援。

  (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伤员运送和救治,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灾后做好预防、治病及防疫工作。

  (13)太仓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4)苏州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做好船舶及人员避风疏散工作。

  (15)太仓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及船艇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做好船舶及人员避风疏散工作。

  (16)长江引航中心太仓引航站:负责派遣引航员参与应急值班,必要时对重点船舶派驻引航员进行监护。

  (17)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负责维护救灾期间的水上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抗工作、盗窃防抗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抗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抗台风等天气系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船舶及人员避风疏散工作。

  (18)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防汛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

  (19)市供电公司:负责用电保障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21)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做好相关防御及救援工作。

  (22)沿江各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防抗台风等天气系统预案,组织落实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做好相关防御及救援工作。

  (23)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与外籍船舶联络,做好应急值守,配合水上搜救中心完成相关防御及救援工作。

  2.3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长江口水文局:负责长江水情的实时测报工作,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发送长江洪(潮)水或低水位预警预报。

  (2)港内拖轮公司:参与应急待命及抢险救灾工作。

  (3)沿江船闸管理部门:协助控制船舶进出江、灾后船舶疏导。

  2.4 应急工作组

  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太仓港口管委会、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太仓海事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为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当好领导参谋,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协调各地、各部门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太仓海事局、太仓港口管委会、市人武部、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太仓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苏州海警局、太仓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组成。太仓海事局为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太仓海事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适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汛期公报、灾害信息、救灾命令、决定等;组织接待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整理防御及救援工作情况,编制工作简报。组织新闻媒体报道防御及救援工作,并对有关的宣传报道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4)专家组:由市气象局、太仓港口管委会、太仓海事局、太仓引航站等单位人员组成。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水文气象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

  3 信息监测、报告

  市气象局按规定发布台风预报信息、预警信号,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对可能影响长江太仓段的台风,跟踪其发展趋势,关注移动路径,分析评估其影响范围及程度,并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4 预警信息

  4.1 预警信息转发

  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影响长江太仓段24小时前,根据市气象局的预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编制《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内容包括台风动态、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预防措施、船舶及人员疏散指导建议等内容,报经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同意,予以公告。

  太仓海事局负责向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船舶(渔船和军事船舶除外)、设施、人员转发《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太仓港口管委会负责向港口经营人转发《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渔船及相关渔业从业人员转发《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各自辖区沿江《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转发。

  4.2 预警信息接收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主动接收和跟踪预警信息,根据《关于防御灾害性天气的通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5 预防提示

  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防主要包括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船舶及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有关单位、船舶、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5.1 预控行动

  (1)太仓港口管委会督促指导码头企业科学制定装卸计划,合理安排船舶抢装抢卸工作流程,尽快完成船舶装卸任务。协调各口岸单位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办理船舶离港各项手续的衔接工作,以便安排船舶在台风影响前装卸完毕,及时安全离港。

  (2)及早引导船舶到安全水域锚泊避风。台风影响前,太仓海事局引导在港船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指导船舶分类锚泊。太仓港口管委会督促指导码头企业做好船舶离港避风工作。市交运局协助做好船舶进出通江河口避风管控和疏导工作。沿江船闸协助做好船舶管控。

  (3)各码头企业根据泊位抗风能力、船舶性能和受台风影响程度,及早开始疏散船舶。严禁危险品船舶在泊位抗台。码头与在泊抗台船舶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台风正面影响期间,应严禁无关船舶靠泊。船舶修造企业的无动力船舶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4)汽渡船舶及时停航。太仓海事局及时通知渡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疏散旅客。风力超过6级时,汽渡船舶及时停航。

  5.2 船舶及人员疏散

  太仓海事局提醒指导水上航行、停泊、作业船舶(渔船及军事船舶除外)及其相关人员疏散,必要时协调海警、边防、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协助。太仓港口管委会敦促指导码头做好在泊船舶及人员疏散。市农业农村局提醒指导渔船及相关渔业从业人员疏散。市水务局提醒指导沿江堤坝水利工程单位船舶及人员疏散。沿江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沿江游玩群众疏散。

  5.3 现场巡查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影响前开展现场巡查:

  (1)太仓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巡查。太仓港口管委会负责管辖码头及涉水企业的巡查。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负责沿江堤坝的巡查。

  (2)陆域巡查人员做好各自辖区码头、船厂、涉水工程等对象的宣传、检查,尽量掌握码头在泊船舶、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的数量、防抗准备、值班人员和加固情况,并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水域巡查人员应做好水上船舶、涉水企业的宣传,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尽量掌握锚泊船舶的基本资料、联系电话、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各单位可以利用CCTV等技术系统检查船舶、水上设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6 应急响应行动

  6.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一般)、Ⅲ(较大)、Ⅱ(重大)、Ⅰ(特别重大)。Ⅳ级是最低应急响应,Ⅲ级、Ⅱ级依次增加,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应急响应。高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行动。根据预警级别,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拟定《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行动

  6.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灾害性天气“蓝色”预警信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在岗值班。

  (2)辖区相关码头按照码头各自的应急预案,落实防台措施,提前调整船舶装卸作业计划。

  (3)太仓海事局、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加强现场巡查,提前开展船舶、人员疏导劝离。

  (4)沿江闸口管理单位只允许船舶进闸,不允许船舶出闸。

  (5)渡运单位要提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风力超过6级时辖区所有汽渡停航。

  (6)相关单位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协调解决的,应立即报告,由综合协调组协调解决。

  6.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灾害性天气“黄色”预警信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在岗值班,各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在岗加强防抗极端天气值班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必要时召集市相关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协调落实各项预警预防工作。

  (3)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知辖区应急救助力量落实应急救助船艇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定点驻守。

  (4)外轮申请引航员登轮应急值守。

  (5)太仓港口管委会应督促辖区各码头按照《太仓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防台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码头如安排船舶在码头防台的,应提前制定防台措施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

  (6)市气象台及时发布预警,最新预报意见及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6.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灾害性天气“橙色”预警信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在岗值班。水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24小时值班。

  (2)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直至应急响应解除。

  (3)太仓引航站安排引航员在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与应急值班。

  (4)市气象台及时发布预警,最新预报意见每隔1-2小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6.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灾害性天气“红色”预警信号,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专题会商、部署长江太仓段防台工作。

  (2)应急工作组集中办公,及时汇总长江太仓段险情、灾情和工作情况,专家组赴一线指导。

  (3)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带队赴一线指导、协助防台救灾工作,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防台救灾。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支援。

  (4)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抢险工作。

  (5)市气象台及时发布预警,最新预报意见每隔半小时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6.3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气象台发布变更警报信息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长江太仓段影响情况的变化,拟定《变更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报请水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市气象台发布警报解除信息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拟定《解除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批准解除Ⅰ级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指挥长批准解除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解除应急响应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协调太仓港口管委会、太仓海事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沿江闸口等单位适时开展船舶疏导。码头等各涉水企业及船舶有序恢复航行和作业。

  7 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船舶险情,按照水上搜救预案及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对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对台风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进行报道。报道应严格按照省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涉及水上突发事件的,按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应保障沿江通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导致通讯受阻、通讯中断,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恢复。必要时,调度应急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专业通信保障。

  9.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所属力量、港内企业、船舶及太仓市水上搜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应在市水上搜救中心安排下参与应急处置。需要驻太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参加抢险时,由市人武部负责协调。

  9.3 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应做好应急时的电力保障工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伤员运送和救治,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灾后做好预防、治病及防疫工作。

  9.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长江太仓段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救灾行动的行为,保障防台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台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同时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9.6 物资保障

  市水上搜救中心适时提出抢险救灾所需经费、物资等需求,报市防指及市政府。

  9.7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救灾经费保障。

  10 总结与评估

  每次台风防抗工作结束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针对防抗台风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断完善长江太仓段防抗台风工作。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市水上搜救中心每2-3年针对本预案组织开展一次评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进行表彰;防台抢险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11.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