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8月8日被《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我局结合工作实践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珠应急〔202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文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宣贯力度。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失信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各行政区应急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公示期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的过程。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一)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六条 以下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负有责任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销毁有关证据,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抗拒事故调查或安全监管的;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取得相应许可、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规转让、挂靠、租借资质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严重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
(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八)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成果、培训考试结果证明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负有责任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
(六)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行为;
(七)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
(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违法行为;
(九)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同一案件同一行政相对人存在多个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适用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最高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其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期限重新起算,公示期应不少于1年。
第九条 失信主体如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指南》)规定的流程申请修复。
失信主体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申办。
失信主体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须按照《信用修复指南》要求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失信主体向执法机关申请出具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的,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职责的科(股)室应当会同原办案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信用修复指南》要求,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信主体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
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资料,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与原执法案卷一并留存。
第十一条 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且依法无须延长的,由信用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规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