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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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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2〕13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9-19生效日期:2022-09-19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非煤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安全管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19日

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通风不良、粉尘危害、中毒窒息等通风系统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提高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管理水平和通风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地下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建整改以及长期停产停建保持井下通风、排水等作业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风管理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通风安全责任制、通风管理规章制度和通风作业操作规程。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配备矿井通风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3.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是否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是否对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确保运行工况满足要求,严禁超检测检验周期和带病运行。

  5.是否每班都对主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采用自动控制的主通风机,是否每两周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是否为每个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和安全员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具有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浓度测量以及声光报警功能;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在检验周期内合格、有效的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自救器的数量是否按不少于矿山全天入井总人数的1.1倍配备。

  7.是否严格执行井下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8.基建矿山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在基建工程进度计划中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在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要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不得在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9.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是否按规定及时填绘更新并图实相符;通风系统图是否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内容。

  (二)通风系统方面

  10.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密闭采空区和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杜绝漏风和风流短路、风流紊乱现象,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1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是否存在擅自开停及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现象。

  12.主通风机是否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主通风机是否配备备用电机和迅速更换电机的设备及工具;主通风机房是否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主通风机风机口是否设置安全护栏和防护网。

  13.主要进、回风井是否风流畅通,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是否采取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14.进风井巷是否按设计设置空气加热设施;提升竖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是否按设计采取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的保温措施。

  15.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是否经常维护,不堆放材料和设备,并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主要进风风流是否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确需通过时是否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16.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是否进行回采作业;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通风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7.机电硐室是否都供给新鲜风流;井下爆破器材库、充电硐室、动力油硐室是否有独立的回风道以及回风道是否通畅;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是否经净化处理达标进入通风系统或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直接引入回风道。

  18.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局部通风设施,是否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及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是否采用阻燃风筒,风筒是否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19.是否严格爆破作业通风管理,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是否开启局部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并按规定对风质、风速及有害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采掘工作面作业。

  20.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是否启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

  21.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通风构筑物是否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并保持完好状态。

  22.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是否构筑密闭、隔断或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23.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测定主要风路的风量,并保留试验记录。

  24.运人车、运矿车、铲运机等柴油无轨设备是否具有“KA”标志以及具备尾气净化装置;是否采取湿式凿岩、湿式喷浆、爆破喷雾、装岩洒水等防尘措施。

  25.掘进天井作业是否优先打通风孔通风;是否使用局部通风设施通风,是否检测到位后才允许人员作业。

  (三)通风系统监测方面

  26.基建矿山是否按设计同步建设通风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生产矿山是否按要求补充完善在线监测系统设计并按设计建设到位。

  27.是否在每个生产中段或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CO、NO2、O2传感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是否在距离回风出口5m~10m回风流中设置CO、NO2、O2传感器;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是否在风筒出风口后10m~15m处设置CO、NO2、O2传感器。

  28.是否在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安装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速、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

  (四)应急管理方面

  29.是否编制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主通风机停机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演练。

  30.是否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明确告知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自救器的使用和检查方法;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和检查方法。

  31.井下所有工作地点100m范围内、巷道分岔口、巷道内每200m以内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避灾路线指示牌是否标明避灾路线和方向、人员所在位置等信息。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9月19日-10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方案“五落实”,今年未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的要在自查整改阶段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自查自改阶段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0月31前将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和自查自改总结报告(含问题隐患清单)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督查检查阶段(11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提升运输系统与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专项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所列通风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检查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省厅也将择机组织督导检查,督查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检查效果。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非煤地下矿山正处于因井上下风压变化、风阻增加导致的通风困难时期,极易出现通风不良、风流紊乱、甚至风流反向等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充分认识做好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具体实施,确保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深化自查自改,夯实安全基础。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克服麻痹、轻视思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牵头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技术力量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强化矿井通风安全保障。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新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为契机,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切实推动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畅通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或答疑解惑的,要及时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同时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和本市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上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王桂敏,联系电话:0311-8780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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