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和《东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的通知》(东安〔2022〕48号)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现将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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