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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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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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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环〔2022〕46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9-28生效日期:2022-11-01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星总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及包容审慎监督,有效防范执行风险,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大队反映。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8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及佛山市各镇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第三条  在《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的基础上,我市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补充规定,主要涉及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佛山市地方立法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他部分违法行为,补充的违法行为按照《省裁量权规定》的幅度罚款模式设置裁量标准,详见《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附件1)。

  第四条  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
  (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细则附件1得出最终罚款区间。
  (二)计算调整系数: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调整系数进行累加,得出调整系数总和(如涉及到的从重、从轻情节在幅度罚款裁量中已体现,则不再重复计算该情节)。
  (三)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得出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中限(含倍数)+最终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10%×调整系数总和,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终罚款区间限值为限。
  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

  第五条  从重、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从重处罚情节(括号内为该情节对应的调整系数)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1.0)
  2.在上一评价年度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被评为“黄牌”的;(1.0)
  3.在上一评价年度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被评为“红牌”的;(1.5)
  4.不配合调查取证;(1.5)
  5.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2.0)
  6.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0)
  (二)从轻处罚情节(括号内为该情节对应的调整系数)
  1.积极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2.5)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3.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1.5)
  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
  5.在上一评价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1.5)
  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1.5)
  7.在上一评价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蓝牌”的。(-1.0)

  第六条  按照《省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按照《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附件2)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款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款、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款承诺守法工作指引》(附件3)。

  第八条  除《省裁量权规定》附件2规定的情形外,符合《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附件4)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加处罚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对当事人不实施加处罚款:
  (一)积极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十条  本细则“近一年”“以上”“以下”“年度”等相关用语的含义与《省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一致。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的通知》(佛环〔2020〕43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2.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

           3.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

           4.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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