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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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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山应急〔2022〕122号、中山应急规字〔2022〕1 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9-30生效日期:2022-11-01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法定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危害结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视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
  同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经分别裁量、比较分析后作出处罚决定。
  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以下降格确定罚款。下一格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单处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下一格处罚幅度的,应当以本格法定处罚幅度为基准,降格确定处罚,一律单处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警告。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原则。应急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载明包括本单位实施标准在内的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法律、法规、规章等与本规则的内容不一致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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