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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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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0-14生效日期:2022-10-14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办(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围绕省委、省政府“除险保安”的总体部署,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中事实存在的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不高、数据信息归集共享不畅、市场行为有待规范等问题,遵循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坚持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安责险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责险工作相关主体职责任务,更好发挥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有关通知如下。

  —、切实加强安责险工作的统筹指导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各级应急管理、国防科工、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责险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依法督导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指导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服务责任。要把安责险工作作为统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本质建设的有效抓手,建立健全安责险常态化工作机制。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比选保险机构共保体。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鼓励指导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提高事故预防服务,优化、整合相关保险产品,有效降低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成本。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优化服务、整合险种等办法,吸引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不断扩大保险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的广度、深度。

  力争到2023年底,全省安责险制度体系和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得到完善,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得到确立,安责险在实现全省高危行业全覆盖基础上,更好发挥安责险助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安责险工作的具体职责

  针对安责险工作涉及的相关主体,分别明确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全省安责险工作,制定工作任务目标,推动建立全省安责险制度体系和事故预防服务体系,负责主管行业及领域安责险工作。建立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行业主管和银保监部门信息共享,全过程加强对安责险的动态管理。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应急管理厅的数据对接,做好数据归集、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地区安责险工作,加强安责险执法检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的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监督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安责险实施范围。要对接联系银保监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调查摸底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应保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和投保情况,协同推进行业领域内的险种规范整合,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本行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细化分类分规模操作办法。建设完善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基础数据库。

  (三)银保监部门。负责监管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安责险业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整合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及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相关险种;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保险创新,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指导保险机构加强安责险预防服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和指导保险机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

  (四)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要针对市场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建立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帮助引导投保经营单位企业合理投保安责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产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有关标准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按规定据实列支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不得预提。对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可在其整改后承保;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及赔偿保险金。加快推进安责险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授权依法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投保安责险,并按期续保,不得无故延迟续保、退保。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全额缴纳,可以在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设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六)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能力,具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服务,并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开展服务的流程和内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实现数据共享归集。

  三、认真落实安麦险工作具体措施

  要以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为手段,以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为关键,以统一数据信息归集为抓手,以引导行业协同机制为依托,不断完善安责险工作机制。

  (一)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责险工作纳入属地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赋予合理考核权重。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可与其他行业主管、银保监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会商交流工作情况,协商对策举措。探索建立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责险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实际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责险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二)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规范体系。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制定、完善事故预防服务作为推广安责险的关键,加快制定本行业的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并努力提高实操的针对性、可普及性,以及服务结果的可数据化。在制定的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过程中,既要有机衔接行政执法监管规定,充分发挥事故预防服务的补充作用,又要考虑企业的可接受度,服务成本的可承受度。适时制定细分行业的事故预防服务规范,逐步形成覆盖安责险行业领域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体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实施本行业通行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的同时,鼓励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问加深合作,针对不同规模、类型、行业的企业,在既定行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的框架下,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各安责险承保机构要根据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和各行业领域特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

  力争到2023年6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印发本系统有关行业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

  (三)加快安责险数字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全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全省各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安责险数据信息系统,或依托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填报本行业领域信息数据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形成本行业领域安责险信息数据库,互通共享,履行好数据信息管理职责。各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照授权和工作需要,依法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

  各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和动态更新工作,并形成与执法监管的动态实时信息共享机制。数据信息系统建立后,根据保密权限和工作需要,与各省、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保险机构等共享,并依法公开。

  到2023年6月底,各省级主管部门均应建立本系统的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或依托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本系统的安责险信息,到2023年底前,实现与全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或即时交互。

  (四)加强保险机构行业协同。发挥好行业社团等作用,鼓励引导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加强行业协同,加大对安责险政策、知识、作用的宣传普及,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服务标准,倡导理性竞争,促进安责险市场规范稳健发展。支持通过建立区域性服务中心、数字化平台等方式汇集各方资源和力量,提供多元化、一站式保险服务。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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