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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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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安监函〔2018〕239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8-09-30生效日期:2018-09-30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企业: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安监局要将落实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与领导包联制度、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充分结合、共同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督促指导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此项工作将纳入各市年度考核内容。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通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总源长可依据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分源长应由企业副总以上领导担任。包联领导要督促指导分源长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严格执行管控制度。

  三、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源长必须认真落实源长主要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要全面掌握本重大危险源风险点、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预案。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日志,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风险预判,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和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相结合,强化执法检查,以攻坚行动和执法行动为推手,推进企业加快落实。要将“源长制”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行动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对未落实“源长制”或落实不扎实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未落实有效管控,重大隐患未整治到位的,要立即下达停产停业指令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因企业重大危险源“源长制”落实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要实施诚信体系联合惩戒。

  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相关企业。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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