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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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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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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函〔2022〕338号、中环规字〔2022〕4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16生效日期:2022-11-16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2022版)》,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2022版)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粤环发〔2020〕3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在一定领域内开展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建设项目。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具体类别见附件1。

  对实行审批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审批承诺制方式办理。对实行审批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实施程序

  符合本规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依法承担项目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可经下列程序,向中山市范围内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承诺。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按要求上传下列资料后提交,纸质版可以通过到政务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二)受理。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的,不按本规程规定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审批。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不进行技术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待完成公示公告等程序后,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或公示公告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信息公开期间有公众提出意见的,且经调查核实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公告。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通过其网站在受理环评文件后,公开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公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审批决定后,公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公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执行,受理公示和审批前公示可同时进行。

  (四)期限。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原则上在受理并完成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听证或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需要进行听证或者需要调查核实公众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复核。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邀请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不超过30%的比例开展复核。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上述原因导致审批决定被撤销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方案实施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2021年)同时废止。

  附件:1.其他适用于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2.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样本)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样本)
            4.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
            5.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关于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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