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行业转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建设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分期建设或分标段建设的,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3.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上述1-3项建筑项目内,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物,装配率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第(一)项规定范围外的建筑项目,鼓励按照装配式建造理念,使用与工程相适应的预制构件。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参照《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