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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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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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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建规〔2022〕11 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11-10生效日期:2022-12-25

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行业转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建设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分期建设或分标段建设的,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3.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上述1-3项建筑项目内,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物,装配率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第(一)项规定范围外的建筑项目,鼓励按照装配式建造理念,使用与工程相适应的预制构件。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参照《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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