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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