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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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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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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04生效日期:2022-12-0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1月3日粤府〔1995〕3号公布)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改)

  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四、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2014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04号公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改)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粤府令第177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八条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粤府令第195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粤府令第287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五)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上述条款修改后,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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