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23〕1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1-01生效日期:2023-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昌市全域。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预报,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宜昌海事局、宜昌供电公司、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通信宜昌分公司、联通通信宜昌分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由市领导兼任的,由第一副职担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4)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舆情处置、信息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

  (6)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

  (8)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问责;

  (9)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及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综合分析,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提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定期更新《宜昌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并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测,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汽车维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的专家解读、新闻宣传、信息报送、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会商预警工作;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配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以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排措施;协调省能源局做好绿色电力调度;负责制定落实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开展上路行驶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渣土车除外)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入户抽测,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露天矿山开采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指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管理范围内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性检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水运项目、港口码头建设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检测、重点运输企业的入户抽测和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实施城区公共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建设项目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监管,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督促加油站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护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重点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销售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市城管委: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垃圾处置、违法建(构)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促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性检测;依法查处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大气行为。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督促市政绿化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宜昌海事局:负责加大船舶污染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船舶使用不合格油品、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宜昌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市经信局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配合开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通信宜昌分公司、联通通信宜昌分公司: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应急响应措施。

  2.4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协助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认定;

  (3)协助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4)开展专家会商工作,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5)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信息;市气象局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2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从轻到重分为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视情况实施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小组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3.3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环境空气质量等级、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中国宜昌网、各成员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指挥部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指挥部批准降低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可越级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减少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减少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落实以下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工业企业(含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宜昌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宜昌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实行动态更新。

  ②扬尘源减排: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构建筑物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露天作业;港口、码头、工业企业等散体物料堆场停止露天装卸、运输、转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冲洗频次各1次以上。

  ③移动源减排:禁止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在城区内通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船舶油品质量和尾气排放检查频次,对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和船舶强化执法;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和加油站监管,增加油品检测频次,依法打击非标油品;督促落实重点企业、物流园区等清洁运输要求。

  ④社会面源减排措施:加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行为巡查处置。

  ⑤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需要连续作业的,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2.2Ⅱ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高校避免户外活动。

  ②停止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宜昌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各2次以上。

  ③严格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1〕2号),内环限行区内全天侯、外环限行区内6点至22点禁止国四以下柴油车通行。

  ④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2.3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公众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校停止室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调休、错峰上下班及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宜昌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各3次以上。

  ③城区禁止所有货车进入外环限行区,县市(含夷陵区)禁止所有货车进入中心城区,纯电动新能源及保障民生、应急救援等车辆除外。城市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④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3区域联防联控

  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与周边市(州)、县(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建立行政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当省级响应或区域响应启动时,指挥部根据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预警要求开展区域间应急联动。

  当市级响应启动时,指挥部根据预警预报结果确定市域内联防联控区域,相关县市区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适当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急工作中。

  4.5响应等级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并及时发布。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步终止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4.7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各部门相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和应对效果等,提出改进意见报指挥部,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2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巡查和处置专班,配备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强化日常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技术和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时效。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间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网和预警预报系统,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完善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传达畅通。

  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各单位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6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6.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知识,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6.2培训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能力。

  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培训,使之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工作效率。

  6.3应急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3)对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后期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日常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5)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7)进行破坏活动或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天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天气污染。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的通告
关于印发宜昌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失效)
同专业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