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
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或受限空间,下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城镇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供排水、城市公园绿化管养项目,包括已竣工尚在质保检修期内或委托施工单位管养的项目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欠压、超压的空间。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常见有下列类型:
(一)清除、清理作业;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更换、维修作业;
(三)涂装、防腐、防水、焊接等作业;
(四)巡查、检修等作业;
(五)测量、检测等作业。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企业主责、行业主管、预防为主、全面纳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作业安全管控,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业主单位(产权人)、建设单位以及承接有限空间作业业务的单位。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所承接的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住建、城管、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建(城管)部门督促责任落实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县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作业合同全部报备。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强现场检查;承包方承担直接责任,应确保作业安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有限空间作业合同,应当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或作业前送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同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查。
第二章 安全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辨识评估、作业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条 存在风险全部标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评估,重点筛查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标识,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住建、城管、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和乡镇生活污水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台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全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全部配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特点,分门别类配备相应的通风、检测、防护、救援设备用品。所有设备用品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检查更新。设备用品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实施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危险作业全部审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作业票》,由企业内部审批,并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通风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检测完成与作业开始的间隔时间不大于30分钟。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做好现场交底,熟悉作业流程,并配备防护设备用具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八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在场监护人员,其数量应能满足救护要求。严禁无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发生险情时,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或相应处置流程,科学有序救援,杜绝盲目施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建、城管、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乡镇生活污水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纳入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辨识评估、作业审批、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生活污水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