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现将《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矿山局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遏制亡人事故为目标,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事前预防,不断强化煤矿风险研判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煤矿灾害防治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全面提升煤矿防灾抗灾能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管执法,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特点,持续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标本兼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开展“岗位安全基础建设年”等专项活动,强化班组建设,强化现场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推进灾害治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坚决防范亡人事故发生。
三、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责任落实。一是积极推动属地政府领导关注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煤矿联系包保,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二是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国“两会”“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驻矿盯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三是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装备,加强人员素质提升,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管控安全风险。一是强化矿井固有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进灾害防治和分析辨识管控,深入开展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突出、水害、顶板和火灾等灾害治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强化强对流和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应对,超前开展预警预报,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三是强化新冠病毒传染影响应对,紧盯区域疫情变化,精准把控煤矿人员动态,督促煤矿及时调整井下生产活动。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是各级监管部门要科学编制、严格落实执法计划,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和“电子封条”运用,继续采取“监管干部+专家”“线下+线上”和“四不两直”等方式,运用明查暗访、突击夜查,巡回检查、随机抽查、远程监管等方式,对各类煤矿各有侧重抓好监督检查,正常生产矿井、正常建设(技改提能)矿井、有人员入井的停产矿井执法检查100%全覆盖,无人员入井的停产矿井安全巡查100%全覆盖,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加强中介服务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盯住五职矿长等“关键人”,坚持逢查必考,严厉打击草台班子,及时调整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二是持续保持严惩重罚的高压态势,将打非治违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以采代建、借技改整改之机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综合运用约谈、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结合矿井灾害和季节特点,适时开展瓦斯、水害、火灾防治等专项检查,适时开展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适时启动监察监管联动机制,联合开展风险研判、督导检查等活动。
(四)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一是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相关标准,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相关验收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二是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严格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的隐患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文书并监督复查整改,确保不带病发证。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管,对存在违反相关要求的,该暂扣的暂扣、该注销的注销,严厉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行为。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管,严查不按照批准的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安全设施施工滞后等行为,确保安全设施施工符合“三同时”相关要求。
(五)强化安全基础建设。一是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严格考核标准程序,把住初审和考核定级关口。要强化动态检查,严格落实《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抽查方式可以全面检查15个考评要素的,也可以有针对性的专项达标动态抽查,但不低于5个考评要素。省级抽检不低于20%,市级抽检不低于50%,县级检查要做到100%,发现达标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直接撤销标准化等级,发现定级否决条件或者不满足基本条件的,及时撤消或降低标准化等级。持续开展标准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活动,推动煤矿企业达标升级。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人员考核管理,严格申报人员身份审查,严肃考场纪律,对不合格人员责令调整工作岗位。持续开展矿长安全课,落实每日一题、每旬一课、每月一考三位一体培训方式,有计划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强化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煤矿应急预案。要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督导煤矿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同时,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协作,做好矿长带班、应急物资储备和值班值守工作。
(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一是巩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有针对性的开展好“回头看”工作。二是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整治行动,实施一地一策、一矿一策,进一步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属地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灾害治理、隐患排查整治等关键环节,推动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三是在全省煤矿领域开展“岗位安全基础建设年”活动,从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管控岗位安全风险,消除岗位安全隐患,严格岗位操作流程,规范岗位安全行为,提升岗位安全技能,杜绝岗位“三违”行为七个方面推动岗位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分析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律和监管现状,以巩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以推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以防范、遏制事故为目标,推动吉林、通化、白山、延边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大力提高监管效能,着力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实现稳中求降。
(二)通过严格准入、整顿关闭等方式,指导地方政府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尾矿库。
(三)生产运行的53座地下矿山、32座尾矿库全部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四)清理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执法,防范化解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外包工程安全风险。
(六)推动矿山安全监管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水平。
(七)继续坚持严惩重罚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位于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露天转井下审查审批。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不按设计建设生产、以采代建、以采代探、以采代掘;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反复修改设计(首采中段和首采矿块设计变更)来掩盖前期“以采代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重点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三违”行为,由省、市(州)、县(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矿山监察局吉林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依托当地培训机构采取分片集中书面考试的方式,对“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覆盖考试,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下发《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会同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驻地执法处,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现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企业调整工作岗位。清理一批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假培训、乱培训、不培训等行为,坚持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各级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必须抽查不低于30%比例的当班员工现场考试,对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岗位风险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企业当班抽考人员通过率达不到70%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和技术管理。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实行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少于3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不少于2人),每班作业现场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配备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必须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回采作业,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回采作业。
(四)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在借鉴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试点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生产运行的53座地下矿山、32座尾矿库企业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工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清单,明确各层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定落实责任的考评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励和追责制度,建立责任全员明晰、责任全程考核,失责依法追究的工作机制。制定企业各层级隐患排查标准,做到“一企一册”、“一岗一清单”。建立动态更新风险告知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班组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描述确认等制度。
(五)巩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对三年行动期间整顿关闭矿山、尾矿库、整改销号的重大隐患,以及事故矿山开展“回头看”,严防关闭矿井和问题隐患“死灰复燃”。各市(州)联合属地国家矿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开展“解剖式”专家会诊(202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5座地下矿山由省厅非煤处和国家矿山局吉林局负责),突出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全面深入系统排查问题隐患,盯住不放,确保整改到位。对露天转井工、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等2类矿山开展全覆盖排查和安全评估论证。将以“沉淀池”、低品位储纳场、填沟造地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督促企业汛期前完成排洪系统调洪演算和质量检测。严格尾矿库总量控制,继续推动停用超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停用尾矿库重新启用的,必须建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后才能启用。
(六)深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监管。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各属地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单位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承包单位不向项目部派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基建期间擅自投入生产和非法外包转包、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必须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每个专业至少1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清退并向外包工程有关证照核发地发事故通报函,提出处理建议。
(七)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计划停产停建超过1个月的非煤矿山,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必须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小型露天采石场季节性复产复建继续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产复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号)规定执行,省应急厅联合国家矿山局吉林局对各地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抽查。因发生亡人事故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现场复核。
(八)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现状,按照“急用先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超200米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等安全感知数据联网。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分类、分步实施,推进省级政府建设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系统,纳入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2023年-2025年)。2023年年底前,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建完成能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非煤矿山AI视频智能辅助监管监察系统,实现对重点非煤矿山关键地点、重点部位重大风险的实时监测。完成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金矿、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威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4个试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九)强化部门联动检查。与国家矿山监察局吉林局建立联合发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1+1>2”的作用,有效形成监管监察合力。联合自然资源部门结合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上发力,重点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矿井或废弃矿井,停产停建矿井人员违规入井等行为。联合矿山局吉林局加强对吉林、通化、白山、延边地区和重点企业督促指导,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加大对重点县(桦甸市、磐石市、通化县、江源区、安图县)和通钢板石矿业、四平昊融银业等重点企业的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力度,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见效。
(十)严格监管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执法到位”的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监管全覆盖原则,指导各地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结合“两会”、汛期、冰冻雨雪天气等重点时段,细化分解检查任务,重点对地下矿山冒顶坍塌、坠罐跑车、透水、火灾、中毒窒息、爆炸、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和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事故隐患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不按设计施工、隐瞒工作面、违规分包转包、监控数据造假、瞒报事故、非法盗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省厅非煤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去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7座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监管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其他矿山20座以上。
(十一)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督促各地细化党政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重点内容、驻矿监管人员责任。制定包保责任清单,明确每座矿山、尾矿库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驻矿包保责任人,255座地下矿山、105座尾矿库在省、市、县应急部门网站公布日常监管名单。对存在重点工作任务不落实、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情况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问题严重的,提出问责建议,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十二)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党支部的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执法严明、担当负责、敬业奉献、廉洁自律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为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